标题: 单刀撞阵,散发击贼 懂法律的来看,这个要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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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6 03:07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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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庞桶于2005-11-22, 10:18:38发表
我觉得是否过当,看以下几点:
1、看十人来得时候怎么商量的,有没有带家伙,主观上是不是要重伤或杀害左某?
2、客观上在过程中十人有没有对其实施同等级别的伤害?
3、左某持刀后双方有没有对峙的过程?

对于1,从简介上来看似乎没有事先具体商量,只是说“修理”,但从常理来推断,为情动手,如果动杀心,不必也不会叫上一帮人。个人观点本案中徐某明显就是想揍左某一顿,叫点人助威而已。没有重伤甚至杀害左某的故意。

对于2,从左某挨打的部位来看,似乎也没有致命之处。

现在看来,1、2均对左某不利,关键是3,左某持刀后众人有没有退却?也就是有没有停止对其伤害?
a、如果众人仍未退却,坚持与左某进行对峙。则左某当然有理由判断众人将继续对其实施伤害。而客观上以一敌十,且已被打伤,情势危急,怎么可能要求左某判断刺伤一、二人后众人是否会停止对其伤害?在此过程中纵伤多人亦属明显的正当防卫。
b、如果左某持刀后众人四散奔逃,左某却冲杀过去伤人,则显属防卫过当甚至有故意伤害之嫌。

但现在从伤员众多的事实来看,显然还是有对峙的。否则左某不可能追上并刺伤这许多人。

楼上一位妄图骗取五粮液,但以某看来,本案以正当防卫结案可能最大。
即使防卫过当,从司法实践来看,也不过数年徒刑而已。
退一万步,以故意伤害论,由于本案的起因系被害人造成,左某也不可能有性命之忧。

提请左某家属,切勿上当 有五粮液往这边挪挪

如果是在被打的时候,左某从身上拿出一把自己随身带的比如小水果刀捅伤人了,那么就好定了。

但问题现在出在,他被人打,他能跑掉还能进一家店里拿刀出来再战。

这里就可以斟酌斟酌了。

不过他竟然能跑的出十个人的围攻,看来不是他经打就是那十个人太笨了。

请教桶哥,,在左某拿刀后,那十个人并没马上上前要继续追打,而只是停住,还未决定是否还要继续动手,那么这个时候左某拿刀冲出来砍人,该怎么定?

这个时候判断过当如何?正当防卫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严重暴力犯罪活动,那么前面个小小的对峙了几分钟是否应该属于犯罪已经中止或是终止,而左某拿刀出来后又属于新的状态呢?

不是有人还喊出了“杀人啦……”

估计这句不会是左某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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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9 22:36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对峙,在一般刑法实践中,恰恰作为正当防卫的重要组成
且看本案中:

1、对峙绝不说明十人犯罪中止或终止。十人仍然围在左某身旁,不排除有继续实施伤害的企图。

2、拿刀对峙并无特殊性,说句实话,要是左某没拿刀,还会有对峙?十人早把他收拾了。
而对峙,没有马上砍人,正说明左某持刀的目的就是自卫(没有带刀前来、而是随手抄起更辅助说明了这一点)

其实换个角度思考,左某都已经拿刀了,十人仍然围而不散。你让其如何判断十人的企图?不能总站在十人的逻辑思考问题

因为十人围而不散,左某突围伤人,故完全属于正当防卫范畴。
而由于对手有十人之多,左某无法判断仅伤1、2人是否能够足以阻止对手的犯罪、甚至招来更严厉的报复,所以适当多伤几人,完全在可以理解的范畴之内。

这是我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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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30 01:00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对国内法律不太清楚, 但就西方法律而言, 自卫的定义包括了自卫者要证明, 他/她曾尽力把敌方的伤亡降到最低化. 而一般在激战中, 这条法律有时是难以启作用的, 因为除非特别有法律知识, 加上极其冷静的心态, 否则打起来了谁还故的了那么多? 因此, 为了让更多的人受到自卫法保护, 很多西方国家还设置了神智失常下的犯罪特赦.

从这个角度看, 我认为即使左先生能说清楚他伤人是处于某种自卫必要, 但要证明他曾尽力把伤亡降到最低, 是几乎不可能的事情. 那么此案如果在西方国家开庭, 左先生的律师很可能会双管齐下, 同时利用自卫和神智失常的理由, 来为左先生辩护.

我也是最近听说在中国神智失常并不受到法律保护, 那么既然如此是否对于自卫的要求就没有西方那么严格? 因为如果对自卫的要求依然严格的话, 左先生在此案还确实有些说不清楚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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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30 21:21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等待法院判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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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3 00:3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庞桶于2005-11-22, 10:18:38发表
楼上一位妄图骗取五粮液,但以某看来,本案以正当防卫结案可能最大。

提请左某家属,切勿上当 有五粮液往这边挪挪

呸!居然抢俺的生意!你认为一篇法、理交融,音韵和谐、感人至深的辩辞是那么容易写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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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3 15:0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五粮液我也要。
   十个打一个,怎么判断他们会不会重伤我的当事人?依靠打出血判断?依靠打断骨头判断?还是打瞎眼睛?或者要打到根本爬不动了,才能判断那十个人是要我命?或者要预先装个窃听器,听到他们的预谋后才能判断?我的当事人在被十人群殴到骨折,难道还不能算重伤?这时候反击,还不能算防卫?那么等我的当事人被打得都不能动了的时候,还能反击?
   另外,十个人硬要带了武器,或者事先商量好了,是来杀人,或者打成重伤的,这样才能认做他们会把我的当事人打死或者打成重伤?难道不用武器就不能打死打残?或者“本意”不想打死打残的,就不会打死打残?
   另外,即使是自己带的刀,也要看是什么刀吧。如果是随身小刀,也不能说就是为了杀人而带的吧。我的当事人的刀是为了保护自己后才抓到的,绝对不是故意杀人。难道那10个人在看见我的当事人拿刀后马上逃跑,还会被砍倒6个?他们是属乌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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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3 15:1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应该是有点防卫过当吧……不过不会判的太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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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3 15:1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而且似乎关键要看那10个人有没有人在逃跑过程中被当事人追上补上几刀。因为正当防卫必须是在侵犯进行时才可以的,如果他们已经溃散了而你还是追着砍就不属于正当防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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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3 15:3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我只想问问,那10个是不是属乌龟的,如果是溃逃居然能跑到被一个人追到6个人的份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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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3 16:02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看样子废物还真是多
10VS1还被打成这样,也是古今第一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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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3 22:45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小弟也认为以正当防卫结案机会比较大
   大家看到,左某受伤的部位在脸上,而且是10人围殴,这中清楚下,但是人冲进店铺拿刀,这很正常,前面有朋友认为他可以冲出去拿刀,就可以逃跑,这不一定,有可能10人围住他,前后没地方跑,边上屋子拿的刀,在加上,文章介绍说,左某拿刀出来时候,10个人还围着他,显然是想加害他,大家想想,10个人包围了你,身后是看不见的,这时候人容易恐惧,普通人肯定是冲出去,原地不动不是正常人的思维啊.
      至于伤害过大,大家看看左某的伤害点,眼睛和鼻子,眼睛打肿了,1V10的情况下,即使刺到对方要害,应该也不能说是过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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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4 01:5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admw1982于2006-02-13, 22:45:45发表
小弟也认为以正当防卫结案机会比较大
   大家看到,左某受伤的部位在脸上,而且是10人围殴,这中清楚下,但是人冲进店铺拿刀,这很正常,前面有朋友认为他可以冲出去拿刀,就可以逃跑,这不一定,有可能10人围住他,前后没地方跑,边上屋子拿的刀,在加上,文章介绍说,左某拿刀出来时候,10个人还围着他,显然是想加害他,大家想想,10个人包围了你,身后是看不见的,这时候人容易恐惧,普通人肯定是冲出去,原地不动不是正常人的思维啊.
      至于伤害过大,大家看看左某的伤害点,眼睛和鼻子,眼睛打肿了,1V10的情况下,即使刺到对方要害,应该也不能说是过当吧.

关键的问题是在对方溃散逃跑时他是否继续挥刀砍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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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4 21:52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我是这么认为的,大家想想,他挥刀砍人,那10个就应该跑,如果他们跑了,我相信,一个她不可能追上6个,我认为,这应该是他挥刀砍人,准备跑的时候,那10个人想抓不他,于是才造成如此重大伤亡的.
   当然,这是我分析,具体要看调查结果,要真是一个人追上6个,那我觉得这兄弟真牛,跑步冠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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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4 23:4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admw1982于2006-02-14, 21:52:39发表
这个问题我是这么认为的,大家想想,他挥刀砍人,那10个就应该跑,如果他们跑了,我相信,一个她不可能追上6个,我认为,这应该是他挥刀砍人,准备跑的时候,那10个人想抓不他,于是才造成如此重大伤亡的.
   当然,这是我分析,具体要看调查结果,要真是一个人追上6个,那我觉得这兄弟真牛,跑步冠军啊!

自然不可能全是逃跑时追上的,但很有可能在逃跑时有1、2个腿脚不利落的被追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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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5 15:4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这10个人不知道以后还有什么脸称是男人啊~~丢人啊~~还有脸告人家~~

10个人拿凶器去收拾一个手无寸铁的人~~却被这个人拿了个家伙打的乱七八糟~~就算他打跑10人后还追杀了一阵子~~但是他前面的行为还是属于正当防卫~~而且也不知道那些伤是后来砍的~~

就算有罪也轻的可以~~进监狱绝对没人敢找你麻烦~~不过那10个人要是去监狱就等着给老大洗脚吧~~可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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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轮回于2005-12-23, 0:30:25发表

QUOTE:
原帖由庞桶于2005-11-22, 10:18:38发表
楼上一位妄图骗取五粮液,但以某看来,本案以正当防卫结案可能最大。

提请左某家属,切勿上当 有五粮液往这边挪挪

呸!居然抢俺的生意!你认为一篇法、理交融,音韵和谐、感人至深的辩辞是那么容易写的么?
做人,要厚道!

呦赫,没留神没留神

说得也是,对那帮法盲不能太普及了,要不然咱吃谁去啊  

后果就得往坏了讲,万一毙了活该,哪怕落个死缓也是咱律师的功劳不是



不过现在看来,很多网络的法律事件的探讨都是在掌握事实不完整的基础上的胡探讨
意义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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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7 16:46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庞桶于2006-02-15, 18:40:48发表

QUOTE:
原帖由轮回于2005-12-23, 0:30:25发表
[quote]原帖由庞桶于2005-11-22, 10:18:38发表
楼上一位妄图骗取五粮液,但以某看来,本案以正当防卫结案可能最大。

提请左某家属,切勿上当 有五粮液往这边挪挪

呸!居然抢俺的生意!你认为一篇法、理交融,音韵和谐、感人至深的辩辞是那么容易写的么?
做人,要厚道!

呦赫,没留神没留神

说得也是,对那帮法盲不能太普及了,要不然咱吃谁去啊  

后果就得往坏了讲,万一毙了活该,哪怕落个死缓也是咱律师的功劳不是



不过现在看来,很多网络的法律事件的探讨都是在掌握事实不完整的基础上的胡探讨
意义不大  [/quote]
说白了,看律师水平了~
不过就算是正当防卫的话,左某民事赔偿责任还是少不了的!这辈子也就这么了.

本人分析"防卫过当"的可能性比较大.到时候看结果吧~(估计总要整上个2年吧?)
顺便顶下某人的"红颜祸水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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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9 16:42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应该是防卫过当....

因为先是被动受到伤害

轻的话,无罪,重的可能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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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13:3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靠,这里已经有了啊,那转我的主要观点过来:
这样以暴制暴的校园英雄的产生其实反应的是:不健全社会法制下,弱势群体的危机感的一次爆发。
解释:研究生是被人围殴时出的刀。也就是当“围殴”这一事实发生以后才拿出的刀子,拿出刀子的结果是双方都判了刑。(人多方的多人受了伤、伤人者被群众普遍同情),如果不出刀呢?围殴者能受到怎的惩罚?
结果应该就是唐伯虎所言“狂殴在路边”了(事实为在天桥),被殴者的身份为“研究生”,我们就不得不考虑这样的群殴对其的心理伤害——受到的侮辱了。设身处地想一想,当围殴发生时,是任人侮辱还是奋起反抗?”  士可杀不可辱啊
而其他不认识的博士、硕士的联名请求我想也反应了他们对于暴力的恐惧,出刀是对于围殴的激烈防抗,最后因为过激而判了刑。因为对于暴力(围殴)的恐惧,对于围殴者受到惩罚不足以威慑围殴者的担忧,使得这样的人支持“以暴制暴”的校园英雄,称他们是“弱势群体”是从“斗殴”(且不说围殴)这一场景里的,一般受过高等教育的人都不愿意“动粗”尤其是与自己觉得身份比较低的人动粗,而一旦被侵犯也常常因为“不值得”而退让,觉得打架是很丢脸的事。
而一旦被逼无奈(当事人),或是情形爆发(其他求情人)的时候,他们觉得宁可“拼了”也不能受到侮辱,才会产生这样的事情。我觉得出刀人考虑出刀的后果的可能要比打人者考虑打人的后果的可能要大得多。在考虑“犯罪成本”的问题上,我觉得“出刀人”还是值得同情的。
我觉得可用“见义勇为”“奋不顾身”来形容他,而对于又要叫对方“出来谈谈”,又“怕吃亏”而叫上很多人陪,最后害了自己的朋友的家伙,我是很鄙夷的,这样的家伙,要狠狠地教训。

(参见茶座<校园英雄?以暴制暴?>)

QUOTE:
原帖由 fengrui19 于 2007-1-15 13:41 发表
我主要不是对“出刀人”的讨论,而是对于新闻评论员(中央某台早晨某新闻)对于其他诸人对“以暴制暴”的追捧的批评的不赞同,我的问题在于该不该挺他,挺他之前是不是该把他弄出来,要不然捧一个我党的“罪犯” ...

[ 本帖最后由 fengrui19 于 2007-1-15 13:5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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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6 13:50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请你们注意 他不是当场拿出刀 而是跑到店里面去拿刀  这说明他有时间逃跑 却选择了拿刀  这在主观上就已经形成了伤害他人的动机 而不是甚么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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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6 14:5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QUOTE:
原帖由 hyjshf 于 2005-11-17 23:52 发表
这个如果是有好律师来打的话会成为防卫过当与否的经典案例。

貌似防卫过当,其实不是,左某的目的性太强了!如果左某持刀伤人之前吼那么几句维护自身利益而必须的"威胁性"语言,倒还跟正当防卫靠得上一点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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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2 00:23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看了这个案子.说句老实话,希望判正当防卫,很难.

防卫的行为必须与不法侵害的程度相适应,才是正当的。在受言语威胁和拳打脚踢的情况下,明知用刀在人体要害部位连刺数刀,可能发生将人刺死的危害后果,但为摆脱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而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使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后果,显属防卫过当。

如果是判防卫过当,那还是比较好的结果.参照上面对在逃3人进行抓部的行动来看.可能会按"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来追究这位的刑事责任.如果是这样.估计有五粮液也出不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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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4 08:03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i>6015210</i> 于 2007-1-16 13:50 发表<br />
请你们注意 他不是当场拿出刀 而是跑到店里面去拿刀  这说明他有时间逃跑 却选择了拿刀  这在主观上就已经形成了伤害他人的动机 而不是甚么防卫过当!

<br />
我觉得这才是一个tricky point。
按中国法,这应该改变性质了。
假设左是被逼进小店,然后顺手抄刀,那就没有问题了,
但是在国外,还是有的辩,那就是他跑去找刀的时候正是失去理智的证明(已经被打成猪头了,谁不急呀?)。

另外,我觉得,即使那十个人四散逃跑,左追打上去,也不一定就是改变正当防卫的性质了。
如果他们还是骂骂咧咧,并且继续威胁的话,左完全可以理解为他们也去寻找武器,然后继续对他进行侵害。
并且谁知道他们是逃跑,还是左躲右闪的躲刀子呀,这也是个不确定的因素。看法庭上盘问的情况了。

最后,咱们组个律师团把,五粮液一人一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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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男-离线 Qzbqm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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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4 08:18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UOTE:
原帖由 <i>solodooog</i> 于 2007-6-12 00:23 发表<br />
看了这个案子.说句老实话,希望判正当防卫,很难.<br />
<br />
防卫的行为必须与不法侵害的程度相适应,才是正当的。在受言语威胁和拳打脚踢的情况下,明知用刀在人体要害部位连刺数刀,可能发生将人刺死的危害后果,但为摆 ...

<br />
过不过当,在程度上怎么判定,是这样理解的吗?
那这样的话,就是他打我一拳,我打回他一拳,是正当防卫,如果打他两拳,就是防卫过当?

我这里是“阻止罪犯继续进行施暴”的程度。就是说,他不停的揍你,你不杀了他,他就不停下。那就杀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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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8 18:49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关于程度的判定,并非有一个明显的标准。
在实例中要依靠法官的自由心证。一般来说,在这个案子中,法官不会认同“他不停的揍你,你不杀了他,他就不停下”这个推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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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9 13:31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这案件似乎很有些历史了,还没判决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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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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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 23:13 资料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期待结果,希望正当防卫。

其实我更关心那位妹妹有没有人安慰,别两傻瓜斗来斗去结果便宜了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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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隄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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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3 00:1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就是~这个案子还未结吗?还是已经结了没有知情人把结果发上来?
关于那个女生,楼上有朋友说她一脚踏两船,我认为这是不应该的,在不了解情况的前提下不能乱指责人.关于是否一脚踏两船应该从她是否与两人均保持男女朋友关系或是否在与其中之一保持恋爱关系的同时意图与另一个发展爱情判断.从楼主所述中,她仅是与两人关系亲密,而其中之一以她男友自居,这里都没有表明她的意思,所以不能贸然判定乃至指责.举个例,假设我意图追求一个与我关系很亲密的女孩而她在接受我的追求之前(考虑嘛)与我保持着亲密关系,那么她算认可我为她的男朋友吗?所以~我觉得在知情不多的情况下,还是不应该乱指责人.那女孩本身就很痛苦的了,要是不幸她是我们论坛的,更不幸她看到这些指责不就是给她伤口上撒盐吗?
就这件事我觉得其实当事人双方之前都知道对方的存在了,还去谈判,那是很明显不尊重那女孩的.按理应该去找那女孩问清楚,她到底选择谁,那么不被选择中的主动退出好了.谈判有什么意义,你谈赢了对方退出了,那女孩不喜欢你还是不喜欢你.从来不认为情敌之间有什么好竞争,女孩子喜欢你就是喜欢你,两心相爱的话对方任何方面都比你优秀一万倍都没用,你赢得她的心,就赢了.反之,你输了她的心,就输了,就算她不喜欢那情敌,也不会喜欢你,死缠有用么?
相爱是奇迹,大多数情况下,爱,都只是一个人的事.要是爱他(她)就是爱他(她),哪怕他(她)不爱你也改变不了你爱他(她)这件事.
P.S:单恋,是自甘忍受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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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隄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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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3 00:1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QQ
再补充:我不懂法律,也不懂感情,就是借题发点牢骚而已
请无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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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未知-离线 潭忧公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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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3 10:5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新闻报道的情节不清楚。

关键要看捅人是在什么情形之下发生的。

因为,斗殴是不适用正当防卫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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