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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有没有懂法律的朋友来帮下忙,看看这种情况怎么办?, 事关我家新房
luke198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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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7-29
#1
发表于 2009-5-19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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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懂法律的朋友来帮下忙,看看这种情况怎么办?
是这样的,我们新买的房子在一层,后来我们装修的时候有一个人过来说,其实我们地下还有一层楼,只是被土埋了,让我们给他点钱去疏通关系,然后就可以挖开,于是我们就这样干了。(有400多户都是这样干的)
地下确实有一层楼,不是假的,而且这一层楼本来就是空的,只是有一些土没有清理干净,即使我们不挖开,也绝对不会因此房屋就更坚固了。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我们住的楼名义上是第一层,但是实际上是第2层,因为我们的房子从前面看上去是第一层,但是从背面看过去就是第二层了,房子背面那个真正的第一层是一个门面,只是那个门面并没有占完整个楼层,那个门面的背面半层楼,也就是我们房子的地下,实际上是一个和门面完全相同的空房子,只是没有门窗和出口而已。
现在房子已经改装好了,很多人已经住进去了,但是最近出了事情,被曝光了。可能有的人脑袋有问题,在改装的时候吧结构破坏了吧。但是我们的绝对没有破坏结构,下面的空房子连墙壁都是原先就有的。据说有的2楼的人反映说他们的阳台出现了裂痕,只是这裂痕和地下室有什么关系?难道我们不挖,地下那个空房子就更坚固一点?我们只是在自己家的地板上挖了一个洞,洞下面的房子可是本来就有的。
新闻报道说现在还没有相关法律,但是报道称“
重庆市政府常务会议最近已审议通过了《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这一《条例》的出台,将填补我市建筑物地下空间使用没有法规规范的空白。《条例》专门为此设置了处罚条款,根据《条例》规定,私自开挖地下室的业主,不仅要复原开挖的部分,还将受到乱挖1平方米按照1平方米房价款的标准进行处罚。”
我想问问各位懂法律的朋友,这种条例有追溯性吗?像我们这种程度的改造,其实大部分的跃层房子和我们都是一样的,设计上都只有一层楼却搞出2层来,(我们房子改造从技术上说比跃层更科学,因为我们的房子本来设计就是2层,只是地下层空起没有用。)只不过跃层是开发商同意了的,但是开发商总大不过法规吧,如果这种法规真的做了处罚规定,却只处罚我们,不处罚其他那些违规的人,我们可以去行政诉讼吗?另外还有很多房子也有地下室,那是开发商自己弄的,其实和我们这种情况是一样的,如果要处罚我们而不处罚他们,是不是可以告政府不公平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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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ke198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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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7-29
#2
发表于 2009-5-19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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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新闻报道:
http://cq.homev.cn/news/Detail.aspx?NewsID=6215
当然,记者总是会把一些事情说得更严重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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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徒苍月
(kagami☆sa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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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9-5-19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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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楼主把《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找到,看一下全部内容
自纸包子事件后,记者的话亦不可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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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ke198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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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09-5-19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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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查了一下《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征求意见稿)》,发现其中有几条相关的内容,现列出来供大家分析:
其实这条例大多数内容是针对与建设相关的政府、行政单位的,部分内容是针对建设工程的,对于我们这种小的改建工程就没有涉及到多少。
第三十五条(地下空间的利用)
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有限利用的原则,在符合城市规划、保证公共安全、留足地面避难场所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地下交通、通信管线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这里是唯一提到地下空间的地方,但是似乎和我们这种情况没有什么关系,也没有说违规的处理。
第七十一条(对私搭乱建违法行为的制止、消除后果的程序)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制止私搭乱建时,应当在私搭乱建现场发布通告,要求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通告时间不少于五天。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的,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无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的,应当采取拆除等措施消除私搭乱建的后果。
我们施工的时候这条例根本就没有出台,物管到是象征性的出了告示。
第七十九条(镇乡人民政府对有关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
建设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分别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建设单位或个人履行处罚决定后,对该建设工程办理相关规划手续。
(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予以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建设单位或个人履行处罚决定后,镇(乡)人民政府对该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的部分予以规划验收;不符合的,征求利害关系人和相邻权人意见后,可予以验收。
按照这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只找到这条和私人建设有关的内容),无法消除影响的,处以工程造价10%罚款。问题是我们地下的房间不是我们自己造的,我们只是挖开,我们施工的造价很低的。
第八十七条(名词解释)
建设项目: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是指需要批准、核准、备案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城镇房屋的解危和重建,集体土地上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临时建(构)筑物建设以及排危抢险建设。第二条所称“建设”,特指建设项目。
这里所谓的建设项目也没有说过我们这种情况。
第八十八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同时废止,《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执行本条例。
也没有说这条例有没有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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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ke198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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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9-5-19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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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这条例又有改动,到处都没有找到原稿,真是晕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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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ke198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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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9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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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个最新的会议纪要,应该就是这部分内容了:
针对我市部分业主擅自开挖地下室危及建筑安全的行为,《草案》特别强调了对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应当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批手续”;第七十一条创设了对在经竣工规划核实后的建筑内擅自修建地下建(构)筑物的处罚,规定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并按违法建筑面积处房屋楼面价格100%的罚款处罚。
问题就是我们家那个地下室是本来就存在的,我们并没有“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也没有“修建地下建(构)筑物”因为那个地下室不是我们自己建的,我们只是吧楼地板揭开,并且进行了装修而已,充其量因为装修的原因修了一些构筑物吧。不知道这种情况怎么算呀,有没有朋友能够赐教一下,急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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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9-5-19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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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应该属于全体业主的,这官司你能打得赢才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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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t1114619
(长相决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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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3-22
#8
发表于 2009-5-19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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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开处罚部分不说~
地下室部分并不属于你家~你家无权私自开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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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9-5-19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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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常识上讲,不听政府的话是没好果子吃的。
从法律上讲,禁止住户擅自破坏原有结构,而你们挖开楼板就是破坏了原有结构。
从技术上讲,挖开楼板,破坏了原有结构,会导致房屋整体刚度丧失,抗震性能下降,说不定连个小地震也抵御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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