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appstore发现曹操传和曹操传m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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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6 20:2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回复 #35 x-dvd 的帖子

这在中国根本不是常识。
我们下载光荣的曹操传,跟光荣打过招呼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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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6 21:2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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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x-dvd 于 2015-3-6 21:05 发表

此例不是很恰当,曹操传作为商品,获得的方式是支付对价来购买,而不是“招呼”。
“招呼”后可分“允”与“不允”,而商品在购买后即获得。

本质是一样的,都是不告而取。
另外,轩辕上的很多转帖也都是没打招呼就转过来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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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6 21:4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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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qhaabk 于 2015-3-6 21:10 发表
對啊

我下載曹操傳拿去賣 被告死的的是我 無話可說

但李明拿去賣的是其他人製作的 如果被告 死的是其他人

真的是害死人

这方面的法律我就不懂了,难道修改个东西也这么危险?我自己修改着玩,不小心被别人偷走拿去卖钱,就会被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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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6 21:5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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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5-3-6 21:46 发表

我不玩MOD,我不清楚具体事件,只是这个贴子中,不是很多人都说轩辕的MOD上了APPSTORE了吗?

至于那个工作室我更不知道了。但如果这个工作室的老板或实际控制人,再或是重要人物,本来就是轩辕的诸王之一呢 ...

你这就是瞎猜了,轩辕从来没有说mod要商业化。
而且这些mod也不是轩辕的mod,向轩辕买有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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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6 22:3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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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5-3-6 22:04 发表

轩辕要商业化,最先成功,而且很可能唯一能成功的,只能是游戏,除了MOD,还有什么?

至于是不是轩辕的MOD,这很重要吗?出售这些MOD只要有一个条件就够了,就是我可以组织许多人,在这里制作MOD,同时吸引 ...

我没说轩辕mod商业化不可能成功,我是说轩辕没想过mod商业化,这是两回事。不知道你是从哪里看出轩辕想搞商业化的?
如果这些mod不属于轩辕,而轩辕独自出售这些mod又不通知原作者,你认为还会有人来轩辕做mod吗?所有的mod都是玩家凭兴趣做的,不是轩辕组织的,要买当然是向作者买才会吸引人继续做mod,向轩辕买有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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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6 22:4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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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ylh2004 于 2015-3-6 22:31 发表
曹操传Mod能上App是一件好事,至少可以扩大曹操传mod的影响力,别谁谁一拿起手机玩得都是舰娘。
关于版权的问题,根据我对天朝法律的了解,如果真有麻烦也必然是汉王的公司自行承受,没什么可能能牵连到Mod原著 ...

根据前面的回复来看,台湾的法律似乎跟大陆不一样,说不定真有可能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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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7 08:4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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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5-3-6 23:05 发表

当年大头笨笨就提出过轩辕商业化,被诸王赏识,你说轩辕想不想商业化?

至于后面那个问题,第一,如果原作者不知道呢?当然现在暴露了。第二,如果原作者不知道会有这么多的纠纷呢?

要商业化应该早就有动作了,轩辕又不是没有自己的mod,怎么会等到同人出来后用别人的mod商业化。
还有第一,如果原作者不知道,这么多玩家也会知道,一传出去肯定不会有人在轩辕发mod。第二,不知道你说的纠纷是什么,如果原作者知道并同意自己的作品被商业化,现在这些纠纷就没有了,其他玩家也就没资格说什么了。第三,现在的轩辕根本就没有号召力,不可能召集到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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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7 08:5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lxj920920 于 2015-3-7 00:30 发表
改了不卖钱是没事的,比如像东方project也有很多同人作品。但是一旦商业化就会有问题。而且任谁都不像自己做的mod被别人作为赚钱的工具而不知情,这种做法无疑会打击制作者积极性,更何况还有法律风险。国内也许 ...

我自己不卖钱,是被别人偷去卖钱的,这样自己不用承担责任吧。东方的同人作品这么多,如果被别人拿去卖钱自己还要承担责任,那谁还会去创作。
不过,把自己改的东西拿到网上传播,这在有些地方确实违法,台湾估计就是这种情况,姜维传的作者应该是怕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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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7 13:18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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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墨叶 于 2015-3-7 10:25 发表


话不能这么说的。谁知道作者和卖者私下是否有交易。

无论如何,我们私自改游戏是被游戏制作公司“默许”的。
但是我们私自改游戏然后拿出来卖钱,估计没有那个商业公司会同意。

那么私下改了游戏后放到网上传播有没有被默许呢?
更何况我们从网上下载原版本身就是违法的,在这个基础上无论对mod做什么都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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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7 13:2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墨叶 于 2015-3-7 12:37 发表
恐怕MOD商业化会导致MOD最大的退步。

同人那种行为才会导致退步,如果是合法的商业化那就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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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7 13:3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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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墨叶 于 2015-3-7 13:21 发表
这些行为是违法的,但是一般是被原公司默许的。

那不一定,公司怎么可能会默许你免费下载自己的东西。就像现在的日本动画,都是明令禁止私下传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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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7 13:4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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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5-3-7 13:21 发表

按照法律规定,用于学习与研究目的,可以不被追责。其实如果不商业化,就算有责任,版权方也不会找你麻烦,因为你这么做扩大了版权方产品的知名度,找你麻烦不但无利可图,自己还有损失,谁会做这种事情?

私下修改传播的行为是否合法暂且不说,对这个还真不了解。
不过私自下载肯定违法,如果版权方仅仅为了知名度就默许盗版的发展,那现在的公司还费尽心思去做防破解系统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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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7 14:0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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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AKI 于 2015-3-7 12:40 发表
这个我知道,台湾的法律在这方面算是比较严谨的,万恶之源就是有人钻钱眼想去商业化,不商业化谁去管,反正这个论坛吗,没啥好讨论的,人家是诸侯王,你我只是普通用户,他自己不撤下去那么也没办法了,mod退步 ...

这跟论坛和头衔没关系,就算干这件事的是普通用户,轩辕也管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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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7 16:54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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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AKI 于 2015-3-7 14:26 发表
哪能说没关系,对待的态度就有区分

其实是诸侯王反而还有商量的机会,如果是普通用户估计理都不理别人了。
不过轩辕最多也就是把这个王撤掉而已,要游戏下架还得看同人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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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2 13:5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姜维传是在法宝网发布,那作者应该可以上法宝网吧,在那边申明也一样。
其实让作者现身说法也是有道理的,我们并不知道作者怎么想,或许作者自己认为这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本帖中东吴传的作者和引擎作者都出现过,虽然表明自己有点担心但却没有明确表示反对,这就是一种默许了。姜维传的作者既然已经知道这件事却没有表明态度,也容易被理解为默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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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2 15:1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5-3-12 14:06 发表

作者认为这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这不是别人可以随便拿人家的东西出售的理由。就算是妓女,强奸也是犯罪。

问题是现在作者已经知道这件事,但没有表明态度,这难道不是一种默许吗?
你举的妓女的例子也不恰当,妓女自己如果不说,谁知道是强奸,或许是自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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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2 15:1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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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AKI 于 2015-3-12 14:54 发表
他在ptt有说过一句话 可不是认为“不是大不了”的态度
谁主张谁举证 李明一句话不说真的大丈夫吗

如果事情真的很严重,那作者至少会出来说句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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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2 15:20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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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f19930803 于 2015-3-12 15:03 发表
完全不是一件事……我们有拿同人来盈利吗?

下载是违法,盈利也是违法,哪里不一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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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2 15:3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f19930803 于 2015-3-12 15:14 发表
看10楼那个截图,应该是很明确地表示反对了
第一个就是原作者

严格来说,这种非正式申明并不能表明作者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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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2 15:3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裤袜大落 于 2015-3-12 15:30 发表

我好奇的是 作者表明反对了 有效吗? 作者不同意 他们就不做了?会把已经做好的撤下架?
你可以代表自己 别代表别人“默许”好吗……

那这帖的存在意义是什么?我们在这里反对,他们就会把已经做好的下架?
所谓默许,不就是自己代表别人吗?不然还叫什么“默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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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2 15:4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5-3-12 15:34 发表

说与不说,都是强奸,区别是别人知不知道,而不是是不是强奸。如果别人不知道,就不是强奸,那大概是大多数罪犯的逻辑。

你怎么知道是强奸?妓女有说过自己是被迫的吗?
现在别人只知道他们发生了关系,但是否强奸还得妓女出来表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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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2 15:59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5-3-12 15:52 发表

所以我说这是知道不知道的问题,而不是有没有强奸的问题。

那么妓女如果说自己是自愿的,你也认为是强奸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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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2 16:12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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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5-3-12 16:03 发表

妓女说是自愿的,那是证据链完全推翻了。

如果作者都发话了,我还会来讨论是否获得授权?获得授权,就是获得授权,没有默许这一说。

这事很简单,要么就是获得授权,要么就是没有。哪来的模糊地带?

如果没有获得授权就不能出售东西,那些漫画同人本就不会存在了,默许这一说还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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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5-3-12 16:17 发表

漫画同人是漫画同人,人家的东西是人家东西,这两上是不同的。

漫画同人是拿官方的角色重新编剧情来赚钱,同人姜维传是拿原作者的游戏重新开发平台来赚钱,没多少区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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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f19930803 于 2015-3-12 16:03 发表

如果只是就违法上来说,确实都是一样违法的。
但是如果同人游戏不涉及商业盈利的话,制作公司一般是懒得管你的;如果你涉及了商业盈利,就有可能会被那个韩国公司告,就例如法宝网那个皇太极。
我认为论坛的 ...

所以说还是跟盈利有关,我那个发言是回复35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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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f19930803 于 2015-3-12 16:22 发表

同人不可以公开发行
自己卖可以
但不能找出版社
就是说那些漫画同人本不是被默许了,而是想管管不了,维权付出的成本和收益不成比,但是这不能否认漫画同人本侵权的事实!

不管同人本发售方式如何,这就是一个模糊地带,证明了没有得到授权也可以卖钱,而且也没有人谴责这些同人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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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5-3-12 16:25 发表

不一样,姜维传如果是李明开发的,我才不管这闲事呢,问题是别人开发的,他拿来卖,这是完全不同的。

同人本的角色也不是作者开发的啊,是官方开发的,作者把这些角色拿来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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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5-3-12 16:30 发表

我做的同人作品,你偷偷拿来卖,与我来卖,能一样吗?

同人本里的角色难道是作者自己创造的?没有官方创造的角色哪来的同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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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杏花疏影 于 2015-3-12 16:33 发表

角色是角色,作品是作品。

为什么角色跟作品就要区别对待,都是拿别人的东西来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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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f19930803 于 2015-3-12 16:35 发表

你误会我了,我的意思是只要涉及商业利益,这两者都是违法行为,从本质上没有区别,而这个汉王的所作所为更加恶劣,他可以说是歪曲了作者造成了现下的情况。
就是说R大本身是不违法的,然后被这个李明拖进了 ...

不是,其实我们现在所有的mod都是违法的,只不过没人管而已。现在李明的行为让我们更容易被法律盯上,所以我们要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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