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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3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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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9930803
于 2015-3-13 12:33 发表
反正就从你在这个帖子的发帖情况而言,你就是偏向李明的,不然为何要和我们争论李明剽窃了R大的作品卖钱违法呢?
现在R大自己都出来表态了。
你要是觉得上传mod都是违法的话我倒觉着你应该另开一贴来讨论而 ...
我本来就是想通过这帖来探讨一下对版权的认识,同时确认作者的态度,作者出来表态正是我希望看到的情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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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3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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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花疏影
于 2015-3-13 13:04 发表
商业化,你就侵犯了人家的著作权。
传播,也侵犯了人家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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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3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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裤袜大落
于 2015-3-13 12:34 发表
因为这是归法官来判断的 民事案件 民不举官不究 这么基本的原则你不知道 在这里大谈什么法条?
按照你的逻辑“作者不出来明确声明反对 就代表他默许”
那曹操传这么多MOD面世多年 哪个被光荣“声明反 ...
你说民不举官不究,那如果同人商业化没有被举报,是不是就合法了?你是看到律师函才觉得同人违法,还是看到同人商业化才觉得他违法?
我的逻辑是:作者在知道自己的作品被商业化的情况下不出来明确反对,则我们可以认为他默许,这有什么问题?我看到自己的东西被别人拿了但我只是看着不反对,这不就是默许别人拿自己的东西吗?
国外是有合法的MOD制作并用于传播,那可能是得到了官方的授权,但是我们没有得到光荣的授权。
还有后面的什么“你们也是有罪的 有什么资格高调抨击同人”,这种意思我根本没说过,我想表达的是我们是有罪,但仍然有资格抨击同人,真是不知被你误解成什么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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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3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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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花疏影
于 2015-3-13 13:11 发表
你别打滚。
传播是分情况的,作为MOD的制作者,他有传播权,只要不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我自己做的MOD,无偿让别人试用,来找出其中的不足,这就是出于学习与研究目的,没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如果你说我不 ...
那么我问一下,出于研究与学习目的把原版曹操传放到网上传播,是不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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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发表于 2015-3-13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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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9930803
于 2015-3-13 13:15 发表
那很好,既然你的目的已经达到了,那么我们接下来的目的就应该是一致的,就是谴责李明,那么你现在还在争论什么?
接下来我们的枪口不应该一致对李明?
同人当然要谴责,我在贴吧已经采取行动,在top开的那个帖里也发过帖。
但是在这个帖里我还是想确认一下我们是否违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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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3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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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花疏影
于 2015-3-13 13:41 发表
当然不可以,你没有原版曹操传的著作权,而MOD制作者对这个MOD是有著作权的。
那么我把曹操传稍微修改一下,改几个字,算不算MOD呢?如果不算,那要改多少才算MOD呢?大兔子版那种,算不算M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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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3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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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花疏影
于 2015-3-13 13:41 发表
当然不可以,你没有原版曹操传的著作权,而MOD制作者对这个MOD是有著作权的。
那么我把曹操传稍微修改一下,改几个字,算不算MOD呢?如果不算,那要改多少才算MOD呢?大兔子版那种,算不算M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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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槽,论坛抽风,多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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裤袜大落
于 2015-3-13 13:41 发表
版权所有方认为你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版权 就可以依法起诉你 先发律师函 就是“勿谓言之不预”
版权所有方认为你的行为并没有冒犯到它 MOD制作不牵涉到利益 反而能扩大游戏的影响 有利无害 何乐而不为? 这 ...
也就是说,是否违法取决于作者的态度。那么光荣似乎没有同意我们制作mod拿出去传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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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3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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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花疏影
于 2015-3-13 13:51 发表
这个是有具定规定的,不过,我对计算机这方面不懂。你让我来解释,我也解释不了。
不过,文章书籍之类的,我还是略懂一些,如果一篇文章,好象是40%雷同,就视为抄袭。
文章书籍那种如果改得多了,已经可以称为原创了吧。如果我们还是叫mod,那说明核心的东西仍然没变。尤其是像大兔子版这种小的修改,可以说有99%以上跟原版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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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3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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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9930803
于 2015-3-13 14:11 发表
……是这样,应该是没有同意我们制作mod拿出去赚钱。
传播属于一个很暧昧的词汇,光荣(现在应该是那个韩国公司)说我们传播,我们可以解释的,说是出于学习用途就可以了,但只要你商用了,就肯定不是学习用 ...
不行……的吧
根据法律,不管任何目的,传播就是违法,这个解释也没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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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3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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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9930803
于 2015-3-13 14:30 发表
这个严格追究的话好像你说的也是对的,但是就目前来说那个韩国公司要追究我们的话原因只有一个:你的那个mod给那个公司的盈利带来了影响。
你认为我们现在做的那些mod会对那个网游带来盈利影响么?
如果没 ...
确实,我们mod制作了这么多年也不见光荣来告,看起来像是被默许了,但毕竟没有取得正式同意,一旦光荣要告那还是很麻烦的。
如果我们制作mod并传播是违法,那么作者就没有著作权,我记得百度有个条款是贴吧内吧友创作的东西全都归百度所有,那么这些mod的所有权是否也归光荣所有呢。如果是这样,那么即使作者不同意商业化,只要光荣或者那个NEXON同意,也是可以商业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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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3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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裤袜大落
于 2015-3-13 14:40 发表
你还是压根没明白 侵权属于民事纠纷 民不举官不究 的意思是“法律不保护你自己都不在意的权益” 并不是说“同人的行为没被人告发就是合法的了” 也不是说“光荣不同意你就不能做MOD”
是不是受到冒犯 由版 ...
我确实没明白你的意思。
商业化和传播,这两个在法律上都是有规定的。你说“法律不保护你自己都不在意的权益”,那么你怎么知道我不在乎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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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3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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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9930803
于 2015-3-13 15:12 发表
你到底有何居心?之前我和别人说的都是放屁是吧?
mod作者也是有著作权的!!!
不是什么光荣同意了就可以,光荣同意了还要mod作者同意!
而且光荣是绝对绝对不会同意的!!!
就是说不要妄想去商业化了, ...
你激动什么,现在不正在讨论这件事吗?
我是问,一旦光荣告起来,mod作者是不是违法了?如果作者违法了,他还有没有mod的著作权?
好吧,这看起来像是我站在反对面,那我再加一句,如果真的发生了这种事,我们该如何提前避免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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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zhouhuan 于 2015-3-13 15:3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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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9930803
于 2015-3-13 15:16 发表
他的意思是什么?
他的意思就是只要光荣不举报你,你就不构成侵权,你看懂了吗?
然后你最后一个问题,轩辕、法宝、柔居传播了那么多年,你看光荣告你了吗?
没有告是吧?没有告就说明他不在乎传播权。
在 ...
你要这么说那侵不侵权还是看光荣会不会告,而不是看商业化。现在姜维传被同人商业化后没见被告,难道你就可以说同人没侵权吗?再进一步,多年前柔居的岳飞全传mod也商业化过,也没见光荣来告,是不是岳飞全传也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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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9930803
于 2015-3-13 15:41 发表
我在激动什么?
“如果是这样,那么即使作者不同意商业化,只要光荣或者那个NEXON同意,也是可以商业化的” 你说的这句话就是我激动的原因。
做游戏mod,还算有自己制作的成本,直接照搬游戏上APP算什么? ...
那么你该激动的对象不是我,而是这么做的人,我只是说出了有这个可能而已。
我提到的百度条例就是这么一个例子,别人辛苦创作的东西百度一句话就归自己所有,假如以后NEXON公司也采取了同样的行动那作者真是亏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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裤袜大落
于 2015-3-13 15:21 发表
我国现有的《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分析如下:
(一)著作权属于创作作品的作者,作者享有对其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人格权以及使用权 ...
这个就有点晕了。总之,你这段话的意思是,传播是否违法,并非取决于是否被告,而是法律上就有规定研究等目的的传播不违法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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裤袜大落
于 2015-3-13 16:13 发表
百度的条例是霸王条款没错,但你选择百度贴吧注册帐号的过程中要同意这个条款
而现在的MOD作者做的东西和韩国公司又有什么关系了?韩国公司买的是“手机版的版权” 现在有又哪个MOD作者是立志搞上移动平台 ...
我说NEXON韩国公司指代的是版权方,你别纠结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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裤袜大落
于 2015-3-13 16:13 发表
百度的条例是霸王条款没错,但你选择百度贴吧注册帐号的过程中要同意这个条款
而现在的MOD作者做的东西和韩国公司又有什么关系了?韩国公司买的是“手机版的版权” 现在有又哪个MOD作者是立志搞上移动平台 ...
还有,NEXON取得的是曹操传网游版的开发权,不是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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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种怪小拧
于 2015-3-13 18:33 发表
那他创作了什么呢? 我看到的除了收费买果子和收费开全宝外和pc的有什么区别呢? 那不就还是收费上自行创作了? 如果你说的是后台等等 那等于没说 我们玩的就是表面上的游戏 不是后台系统 你能说我描图原作来 ...
我说的就是后台,我认为至少在这一块同人是自行创作的。当然你认为这块不算的话,我也无法反驳,我不了解关于自行创作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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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zhouhuan 于 2015-3-14 14:3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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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密萨玛
于 2015-3-13 20:46 发表
同人只是做了個可以運行PC上的mod的軟件而已,相當於做了一個模擬器。舉個例子,如果我做了一個PSP模擬器可以把別的公司出的PSP的遊戲賣給別人嗎?
我要强调的就是这个模拟器是同人自行创作的。至于游戏当然不是同人的创作也不能商业化,我在谈到自行创作时,根本就没有说过商业化合法,是你们潜意识这么认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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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tchet0623
于 2015-3-13 21:45 发表
這點你的觀念有誤,要稍微提醒一下。
所有的mod作者再怎麼樣都擁有劇本本身的著作權,就算是光榮也沒有辦法代替作者來就這部分授權。
所以今天就算是光榮或是Nexon同意商業化,只要作者不買單,一樣不能賣。
...
这也是我想搞清楚的一个问题,违法情况下制作的东西作者是否拥有著作权,现在你这么说我就明白了。至于是否违法那另说。
对于默许我的观点是,如果版权方知道自己的作品被侵权,在有能力表示自己态度的情况下没有明确表示反对,那么可以认为是默许。如果版权方不知情,那应该默认为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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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沉溪之洞
于 2015-3-14 14:13 发表
才看到神鸟是这么个态度,想站在“告诉大家自己也在违法”的立场,批判违法的同人。可惜引用那些论据实在有些微妙的智硬感觉。请神鸟也看看和你辩论的人站在什么立场吧
是我语气没把握好,导致了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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