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否有必要修改?
性别:未知-离线 ghostd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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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4 02:1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Q
难道楼主不知道现在刑法已经把十四岁的孩子改成限制行为能力人了吗?其实你说的问题很容易解决,既然拐卖不成,那贩卖总成吧,呵呵,换个角度想啊,总是死钻法条,类推适用是刑法的一个原则哦!罪名法定是没错,但是有前提,就是要满足犯罪的三要素,那你说人贩子就是以获得金钱为目的,诱骗卖了一个15岁的孩子,那他的行为就符合犯罪的三要素,至于没有具体的法条,在司法实务的时候可以类推适用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这个最高院是有司法解释的!

[ 本帖最后由 ghostdance 于 2007-3-24 02:1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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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4 19:5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Q


QUOTE:
原帖由 北宮玉 于 2007-3-24 10:35 发表


顯然你并不瞭解罪刑法定原則。
該原則最基本的意思就是禁止類推適用。

你所的司法解釋不會是亂說的吧,能否找出來看看?

显然你并不熟悉司法实务,你可以去询问资深的律师或者法官,再者你可以去任何一个有规模的律师事务所查阅历年的司法解释(是一种黄色封面的,薄薄的小册子),我刚才已经去查过了,没有权限直接搜索,那么多司法解释我也懒得仔细找了!

按照你的意思,死认罪行法定的话,那么就算当事人主观存在明显的恶意,而产生了危害的后果,这样的人却得不到惩罚,那么违背了所有法律所涵盖的,制定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公平原则!而且正是因为这样的情况存在,才出现了类推适用!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但并不意味着法官没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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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4 20:0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Q
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 ... 212004&k_title=类推适用&k_content=类推适用&k_author=

这里有篇帖子,你可以看一下,具体的解释是我好几年前看到的,一时也找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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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4 20:0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Q
找不到很正常,因为司法解释都是多个集中出一本,至于关于什么什么的解释,谁还记得那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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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4 20:1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Q
希望能解你之惑,老兄偶还是要劝你一句,如果你做司法实务,千万不要死认法条,要是你做律师的话,有时候会输得很惨,而你以为你很有道理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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