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杀人者死!, 鉴于有些人迷惑于西方所谓自由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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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7 21:4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Q
如果单纯从法律规定来考虑,只要有明文规定:“杀人者必须偿命!”那么本无可厚非,但是人类社会的形态是复杂的构成,不仅仅有法律,还有其他很多的元素!当我们试着反驳一些观点的时候,那么是否曾经处在这个观点倡导者的角度思考过,为什么西方有些国家能做到废除死刑,其根本的原因是什么呢?如果没有经过成熟的思考,那么无论怎么说都存在思维意识的偏颇。我们今天应该看到一个事实,那就是废除死刑的国家,司法的权利都是独立的,所以即便在废除死刑之后犯罪率也没有明显上升的趋势,这体现的是司法体系这一国家机器的威严和不可侵犯,而不是体现法律刑罚的威严,这二者是有明显区别的,正如孙子“不战而屈人之兵”,当独立完善的司法体系手擎正义之剑高高在上的时候,足以令那些妄想作祟的奸佞心胆俱寒!当然,我不否认有敢冒天下之大不韪的、蔑视司法的人存在,而且也有些人犯了罪行,却没有得到惩罚,但是这样的几率有多大呢?再者,整个人类社会的生存发展是大多数人思想意识形态不完全统一的结果,被广泛认同的就是民主、博爱和自由,而不是作奸犯科,就算在社会主义国家,这也是被认同的!那么,我们现在再来看为什么西方有些国家废除死刑呢,余认为这种意识存在和宗教有关,大概记得圣经中耶和华说,只要你诚心皈依,那么将宽恕你所犯下的一切罪恶。废除死刑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宽恕,杀一个人实在太简单不过了,但是不杀,这个犯下罪行的人,就算再怎么嚣张跋扈,总有心灵寂寥的一天,那么他就会反思自身,会将自身的反思作为一种强力的讯息去感染其他人,我想这也许是杀与不杀的分别罢!最后,我知道,这样的情况可能少之又少,但是我宁愿认为存在这样一种希望比杀了完全没有希望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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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8 22:1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Q


QUOTE:
原帖由 luke19821001 于 2007-2-28 16:34 发表
你总是法律没有权利把别人怎么样,其实你的基础就是,法律是按照所谓“自由”的思想制造出来的,但是这样的思想是不是一定就是对的呢?我分析的不是某种思想下的法律,而是法律的本质和制定出来的作用。其实法律 ...

我想LUKE兄可能对这个的理解有点偏差,首先我们要知道法律不是绝对的,它的存在并实施是靠一种强制的约束力,而这种约束力的效力又必须是基于一种广泛的约定且被广泛认同的,这种强制约束力源自统治阶层的政治权利。如果说法律有权利把别人怎么样,我们就以统治阶级的更替来说,假设前执政党制定的法律规定提倡以眼还眼,以血还血,那么在这种法律的范围内有这样一个案子:甲在一个偏僻的地方将乙的身体受到重伤,甲可以知道在法律程序上会被判决让乙使他受到同样的伤害,无论他的行为有多么恶劣,他也只会受到同样的伤害而已,于是甲走了,乙最终坚持到了有人经过并送他进了医院,但是治疗的时间被延误了,乙因此留下了后遗症;反观甲呢,他完全有时间事先做好准备得到及时的救治而不必担心会有后遗症!难道你还认为这样的法律很公平么?再来说新的执政党废除了前执政党的规定,那么甲在重伤乙的时候所伴随的种种因素都将成为对他定罪量刑的依据,情节恶劣的话甚至可以判处无期或者死刑,这也正是现代法律的精神!其次,你说到法律的本质和作用,那么就我四年学法的经历,可以明白的告诉你,法律是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的根本,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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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4 01:1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Q
呵呵,再说下去就不得不谈到犯罪心理学了,这是个太复杂的东西,一时半会也说不清楚,无环兄的回复中其实也含有那么一点意思,如果楼上的想弄个明白还是多找找相关的著述来看,但是仅在此讨论的话,那么就此打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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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9 19:4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Q


QUOTE:
原帖由 LXR 于 2007-3-19 18:29 发表
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如果一个人杀了另一个人(指一般的非无杀人,战场上杀死敌方士兵、正当防卫杀人(没有过当)以及执行人员执行死刑时杀死被判死刑的人 ...

呵呵,我忽然想到一个网球术语叫:非受迫性失误!解释这种杀人的情况,可以借鉴一下这个术语的反面来辅助理解这种情况,那就是老兄你所指的情况都是“受迫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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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3 23:0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Q
生命不能量化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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