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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杀人者死!, 鉴于有些人迷惑于西方所谓自由思想
枫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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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1
#1
发表于 2007-5-30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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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享有生命权,社会负有了保护个人生命安全的义务——社会负有的并非不作为的义务。那相对等的是什么呢?在这一方面,个人负有什么义务,社会享有什么权利,以维持权利义务的平衡呢?
楼上如果是学过法律的,应该明白我在讲什么吧?
就人而言:权利——生命权,第一性义务——不杀害他人,第二性义务呢?
人身权无法全部补偿,谁愿意以什么补偿来交换自己的生命呢?其第二性义务含有惩罚性,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如此而言,不是死刑,个人究竟以什么权利与社会交换社会的义务(社会无法享有生命权),个人应当负有的合理的第二性义务是什么(与生命权利相适应吗?有适当的补偿和足够的惩罚吗?)?
法律会对人的行为形成导向,是鼓励、谴责或放任。以一个人的自由交换另一个人的生命,是平等吗?是正义吗?这值得鼓励还是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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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7-6-8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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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ke19821001
于 2007-6-1 12:26 发表
那个社会契约说我也不是很明白,但是从各位的解释看来,我依然不认为他就是正确的,就是一定要那样做才是对的。
我付出了一些权利来组建社会,是希望我的合法权利得到保护,但是我最大的权利生命权如果无 ...
可用以回复#40:
他这里所说保险公司就是社会的一个具象表现。你却以人对人的义务,来回答我关于社会对人的义务的提问,可谓答非所问。从你的回答中,我只能得出:
社会对于人的生命权没有权利,无法实现保护个人生命权的义务,个人的生命权形同虚设。(权利义务不对等,造成义务无法实现,继而权利无法实现)
第二性义务名词解释(介于你不理解):违反了第一性义务所应承担的义务,或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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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1
#3
发表于 2007-7-4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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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tharisis
于 2007-7-4 12:46 发表
这个才真正是“除了提供复仇的快感之外,不能构成对受害者的“赔偿”或“补偿”。”
刑起于兵,兵嘛,宗族间的复仇行为。从起源来说,复仇还是很合理的,换一句话,天性,本该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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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枫儿 于 2007-7-4 19:3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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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1
#4
发表于 2007-10-1 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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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取消是趋势
就像肉刑的消失一样,死刑的取消是一种趋势,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世界。这是人类趋于理性和文明的表现,人们正越来越尊重人权,关注人性。
犯罪自古就存在,从来没有因为死刑的存在而消失,也并没有在那些无死刑的国家泛滥。所谓“民不畏死,何以以死惧之?”
轻罪重罚只会导致犯罪率的上升。如果是对于轻罪,人们可能不敢越雷池,而一旦不小心犯下轻罪,心理上就不惜铤而走险,更大的罪也就不在乎了。陈胜吴广起义就是一例。广泛地存在死刑在这一点上就是不科学的。
人类都有一种报复心理,当遭受侵犯时,怀有愤恨的情绪是可以理解的。但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变得越来越文明,人类也应该趋于理性。不应该用,当遭到偷窃就恨不得将对方千刀万剐的情绪,带到对于死刑是否应该取消这样的理性思考中来。
事实上,犯了罪的人并不是一个什么值得专制的阶级,他们和别人一样,也是人。而犯罪也并不只是人的道德品质这样简单的问题,造成犯罪的因素有很多,也有相当一部分是社会问题造成的。除非已将走向天堂,谁也不可能断定自己就不会犯罪。也许只是条件不够成熟,诱惑不够大,或者是没有受到各种压力的逼迫等等。如果换位思考,谁也不愿意受到死刑这样的刑罚,谁都希望能有改过自新的机会。
公平,并不是杀人者死,以命相赔。难道致使对方断了腿也要让对方打断腿来赔吗?那是古代社会朴素的公平,那时候甚至必须通过私力才能得到救济。公平,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既然自己无论如何都不希望受到死刑,又为什么希望死刑存在呢?死刑是那么残酷,既然残酷的肉刑都可以取消,为什么要反对死刑的取消呢?
最后再附带说一说足以激起公愤的贪官问题。有许多贪官都逃往了国外。但是,为什么?为什么不能将他们引渡回国,接受审判呢?因为引渡也是有规则的,有两种情况是可以不引渡的。第一种是政治犯,第二,是不向有死刑的国家引渡。
PS:中国的刑法中不仅仅是故意杀人罪、危害国家或者公共安全这样的罪有死刑,许多罪加上“情节恶劣”,最高刑罚就是死刑。而在一系列严打的风潮中,屈打成死刑的重大案件也历历在目。“慎用死刑”只是一个过渡性的政策,中国最终还是会废除死刑的。
[
本帖最后由 枫儿 于 2007-10-1 00:1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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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7-10-1 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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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5 luke19821001 的帖子
那么我提出第四个观点:
死刑是不人道的,这一点和肉刑一样,无论是用毒、电、子弹还是凌迟,最终都残酷地剥夺了人的生命。
1.罪犯得到的惩罚与他所犯的罪是等价的,罪犯自己以及其他可能犯罪的人会意识到犯罪绝对是一个占不到便宜的事情.2.死刑比无期更让人害怕,所以更有效的阻止犯罪.
-------
有时候人并不完全是理性的,并不一定会精确地衡量利弊。犯罪也不会因为死刑的存在而消失,几千年以来的事实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3.让所有安分守纪的公民觉得公平.
-------
这个问题看楼上。
=========================
关于社会契约论,我只想说,最初的主体只有人,自然人。因为社会是没有主观意志的,因而也不可能做出行为(订立契约)。是人与人之间(不是两个人,或者许多人,是所有人)订立了社会契约,集中了一部分权利,成为公权利,形成了国家。而生命权是并不是被交出的权利,而恰恰是保有的权利,是国家有义务保护,任何人有义务不侵犯的。
在刑事法律责任中来强调权利义务的对等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受到损害的权利往往永远无法受到全部补偿(人死不能复生)。而这其中的平等也就成为了不可能(如果可以的话,真正平等的第二性义务,是返还生命,让被害人重生。而这显然是不可能的。)。
刑事责任是为了惩罚犯罪,并且希望人们因为受到警告(犯罪后要承担的刑事责任),或者认为犯罪绝对不合算,而远离犯罪。用来预防本不必要产生的犯罪,尽量减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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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7 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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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Q77916
于 2007-11-15 16:56 发表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死刑应该恢复过去的斩首执行。
要不要恢复凌迟呢?在我心中,死刑始终还是野蛮的,执行方式的不同,只是野蛮的程度不同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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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chpassion
于 2007-11-18 14:45 发表
那么,用警察、监狱等暴力手段强行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是不是野蛮呢?依你的逻辑,我也可以说,刑罚始终都是野蛮的,形式的不同,只是野蛮的程度不同罢了。那么我们是不是应该废除所有的刑罚了呢?你说死刑始终 ...
你能够否认死刑比肉刑更为残酷吗?你能够否认徒刑是相对文明的刑罚吗?
另外你所说的所谓“血债血偿”真的对受害者有意义吗?伤残的人能够恢复健全吗?死者可以复生吗?你这种想法和古时候西方法律规定的一方打断另一方肢体,就判另一方打断一方的肢体有什么不同?你难道认为我们的法律应该恢复到那个样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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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4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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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zhchpassion
于 2007-12-11 21:38 发表
什么是文明,怎样做又能对受害者有意义?这世界上有很多事本质上本就没有意义,那些事的意义都是人赋予的,比如给死者烧纸寄托哀思等等。你觉得对杀人者执行死刑没有意义,可被害者的亲人给这件实际上没意义的 ...
肉刑已经基本废除了,这是前提。徒刑并没有废除。依照你的观点,我们恢复凌迟处死好不好?!
请不要犯逻辑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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