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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电视节目引用了别处的音乐是否侵权?
黄巾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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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3-25
#1
发表于 2007-1-17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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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电视节目引用了别处的音乐是否侵权?
仔细看看,我们会发现我们现在的很多电视节目都用了一些我们似曾相识的音乐,记得以前看香港的天龙八部的时候,就听到了一首光荣的三国志的BGM,当时还不觉得什么,后来慢慢听得一些人在吵着说:这是侵权啊侵权啊,中国人的版权意识真差啊。尤其以央视为甚。
例如易中天品三国的节目,就大量引用了三国志游戏中的BGM还有头像,有次,我还在某武术擂台广告里听到了仙剑的音乐
我觉得有些奇怪,这些电视节目这样做到底是不是侵权呢?首先,我敢说不只是央视的节目是如此,我曾在凤凰卫视的节目里听到了宋家王朝的配乐,还曾经看到在某个日本综艺节目结束的时候是以一首“刷拉拉”的歌为结尾曲,感到有些不可思议,假如这算侵权的话,貌似全世界有一半的电视节目犯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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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7-1-19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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咋每人回复
自己在网上找了有关的条例: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这段条例,是不是说,可以适当的引用,无需支付版权费,久而久之,电视台也就懒得标明那些音乐的出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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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7-1-24 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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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大脸猫
于 2007-1-23 22:12 发表
楼主说的情况就中国法律来说是不算侵权的~~~~~
央视的节目虽然引用了别处的音乐,但这些音乐在节目里所占的时间并不长,这些节目都具有自己的原创性和独创性。就好比我们在写作当中,经常引用别人文中的一些精 ...
请问这段话是否有法律依据?感觉拿一般的作文来比喻有点不靠谱似的
另外,还想请教一下,关于引用的尺度,国家有什么条文规定么?
[
本帖最后由 黄巾军 于 2007-1-24 21:2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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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07-1-24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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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大脸猫
于 2007-1-24 22:32 发表
楼上的兄弟,我来详细解释下:
首先,不知道你注意没有,央视在节目中引用的音乐都不是完整的,只是从中截取了一部分。比如,《探索。发现》的专题节目《世纪战争》中,我们经常听到《勇闯夺命岛》的音乐,但是 ...
额,汇编作品的定义是什么呢?比如说,即使我引用了一曲完整的音乐在某个节目,但是从这个电视节目的整体性看,是不是说央视引用的只是截取了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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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7-1-24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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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大脸猫
于 2007-1-24 22:52 发表
央视在节目中将别处的音乐汇编入自己的节目音乐中,这实际上是形成了一部新的作品,而这部作品的著作权是归央视所有,央视使用自己的作品自然无须得到别人的授权。楼主其实是陷入个误区,将汇编作品的使用和原作 ...
哪里哪里。兄台赐教实在甚多
,关于汇编节目,我还是第一次听到
觉得还是有些不可思议,我把你创造的一首音乐加进来,就成了我自己的东西,对此原创者是否会感到不公平呢?看到某个回复:“其实应该算侵权,只是因为侵权行为时间短、影响小,追究不易而无人追究罢了”。这个说得太对了。法律的目的本就是维护社会的安定,像央视这种行为对社会和个人基本无不良影响,自然也就无人追究,顶多只是成为一些人BS央视的素材而已。
但是,如果这种侵权的影响大了,可就没那么简单了,一个案例可供参考,某电视广告(赵薇主演)在其中播放了“小燕子”这首歌而没有像版权拥有者(作者其实已经去世,好像是他的后人)支付版权费,结果搞得打起了官司。”
这应该何解呢?广告中加入音乐就不算汇编了么?
汇编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由汇编人享有著作权。汇编人汇编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当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还应当尊重原作品著作权人的人身权。
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汇编已过保护期的作品,也应当尊重原作品作者的人身权。
这句加粗的句子,该当何解?似乎汇编作品也不能未经许可就摘引其他作品的东西
[
本帖最后由 黄巾军 于 2007-1-24 23:0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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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4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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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大脸猫
于 2007-1-24 23:13 发表
汗~~~~~~~~~~老兄啊,法律这个东西是没有绝对的对错的,尤其是在民事法律上,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对于你所说的:我把你创造的一首音乐加进来,就成了我自己的东西,对此原创者是否会感到不公平呢?我也是深 ...
还是第一次自己想一些关于法律的问题,见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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