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浅论司法与司法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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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0 23:14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文章写的不错,不过可能碍于对于内地社会状态认识的缺乏
所以比较无法产生感触吧

基本上来说
为了确保司法的独立性
财务方面应该受到国家的制度性保障
也就是司法预算的不受干预性

另外一方面要特别进行讨论的
可能是关于司法的审级制度上的瑕疵问题
没记错的话
内地似乎是三级二审
只能对当事人不服的判决进行一次的上诉
先不论可能有侵害人民对于自身诉讼权
但就各省独立的高等,中级,初期等法院
里面似乎有个法官组成的审查组织
这方面似乎存在着一个特别权力结构
当然,还有既判例的使用
学说见解上的纷争等

最高法院的业务工作受到法律的限制
因为审级制度采用二审制
所以最高法院对于很多的问题可能无法有效的进行解释
当然,这似乎也反映出了内地专业人员缺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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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8 16:04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stopisneo半瓶水还麻烦请别随便称人"胡说八道"方是
最高法院的解释权本身并不包含在审级制度里面
这点是毫无疑问的
解释权通常是作为判决定献后的救济途径使用!

另外,周公仅兄说的我也颇为赞成
开放民主或是司法的完全独立
必须建立在人民拥有相对应的法律素养与民主价值
但是,社会大众的想法不是单靠一两个法律命令或是几此宣导就有效果的
必须靠长时间由教育等方向逐渐的建立人民的法治思想
这样司法的独立性才能真正的被人民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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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8 21:29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我知道内地对于最高法院所使用的解释权与台湾有不小的差异
不过或许所使用的法律制度有差,导致你我认定有所差别

还有,你的法力强不强我不清楚
但作为一法律人确目空一切令人可悲
如果真想与我进行学术讨论我是非常欢迎
口气上要再多注意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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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 01:09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在这与我讨论台湾是否作为个国家有两个缺点
1.偏离主题
2.非该论坛所乐见

只能说stopisneo你实在很喜欢说我透过学术之名宣扬台独云云
学法律自然就知道符合要件才成立的问题
4个要件1个不成立的结果是?
当然就是不成立对吧?
我也根本没说什么实际上或是有实无名云云,还不都你在纳说
如果你是我也会很无奈吧?

很高兴你注意到民商法的问题
不过无论在行政,宪制性规定,诉讼程序法等,都似乎有点不及!
至少你就没看懂我论文的重点

大陆法系的解释权
指的是什么?
内地似乎是归类到人大去了
不过以德国这个大陆法系的国家来说
议会对于法律并没有解释权
解释权是在联邦最高法院手上
台湾是独立出来弄个大法官会议
无论如何,解释权都非审级制度的一环,而是人民对终局判决不服时提起的救济
内地似乎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至于司法解释,则是法官对于审理案件时对于法律的解释问题
此种解释通常会藉由"判例"等出现在学术界与实务界中
但这是审级制度下的产物

英美法系是把解释权放在联邦最高法院中
纳入了审级制度里面

之前我没注意到原来解释权,司法解释两地有着几乎不同的意义
所以我也看不懂你在说什么
真麻烦,想好好讨论还老被人扣冒
还是被些程度不怎样的人扣,更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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