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她究竟有什么责任。可以判他什么罪名?, 发生在成都的真实案例,详情见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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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7 15:14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Q
不作为是针对政府机关及其委托的单位或个人而言的
这起事故中的俩老太太,压根挨不上边

老人拒绝让陌生人进门,完全正确。
凭什么让身体、智力、判断、反应都已大大下降的老人们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我看这事主要问题在119身上,按照职权,他们完全可以在解释不通时选择破门而入的。造成的损失可以事后补偿
耽搁了50分钟,丧失了一条生命,可惜可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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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4 11:50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Q
幽浪同志还真认死理啊

我来给理理思路:
个人有没有“民事不作为”的责任,那肯定是有的,但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1、法定职责(譬如不能放任宠物狗乱咬人、高空东西不缚紧导致坠落伤人),但这类职责极少极少;
2、约定职责(按合同应该付款但不付款之类),必须要有明确的约定
*必须注意:严格来说,所谓的民事“不作为”责任正是由于前置的“作为”(养狗、高空置物、签订合同)才产生的。

具体到本案,老太太1没有法律规定说一定要救人,“见死不救”在我国没有法定为罪名,2没有和谁约定过一定要救。显然不具备民事不作为的情形。
本案如果说有不作为,显然是行政机关——消防部门的行政行为上的不作为,那老太太就不挂边了。

阻碍行政机关执法?
这个说法过了:
第一,“阻碍”显然是作为,而不是不作为
第二,行政部门在本案并没有充分行使职权,完全有职权可以在两害相较取其轻的前提下破门而入。在这一前提下,如果老太太仍然阻拦,那才构成阻碍行政机关执法。
现在是行政机关尚未作为,老太太何来阻碍一说?

至于其他同志提出的假设,譬如老太太吓死之类,只有辩论上的意义,而无法律上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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