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大律师们,学生有事求教
性别:男-离线 庞桶

鄱阳郡王枢密直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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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种学院派的题目,对于实战并无任何意义
试着解读一下
1、我国刑法对于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到目前为止只能是女性,男性不能成为犯罪对象,楼主所说的情况,我觉得可能会引发治安处罚,但应该是构不成犯罪的;
2、第二个情况,个人倾向于杀人未遂,正像楼上所述,既有动机,又实施了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原因,没有实际完成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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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例感觉理论上还是薄弱了些
感觉是那个叔叔倒霉,要不是有骗婚在前,这事多半也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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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天下第一水货 于 2012-4-26 17:23 发表

貌似曾经在《知音》还是什么杂志上看到一个案例:一个女性协助一个男性强奸了另外一名女性,最后这个女性也是定性为强奸罪。既然有如此案例在前,哪里男性应该也能成为犯罪主体吧?比如鸡奸?

所以啊,女性只能成为强奸共犯,而不能成为独立的强奸犯。其理论基础正是因为男性不能作为强奸的犯罪对象,即便鸡奸,可能会构成伤害罪、侮辱罪等其他罪名,但就是不能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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