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讨论]该不该免王斌余一死?, 农民工杀人事件!
性别:未知-离线 uh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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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7 21:42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法系不同,中国是大陆法系,王依法必死。
如是英美法系,王可能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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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7 21:53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在法官的作用上,大陆法系要求法官遵从法律明文办理案件,没有立法权。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分工明确,强调制定法的权威,制定法的效力优先于其他法律渊源,而且将全部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类,法律体系完整,概念明确。法官只能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得擅自创造法律、违背立法精神。

与大陆法系相比,英美法系多采不成文法,尤其是判例法,强调“遵循先例”;审判中采取当事人主义和陪审团制度,极端注重司法程序;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的发展往往依赖司法实务人员(尤其是高等法院法官)的推动。普通法系的立法精神在于:除非某一项目的法例因为客观环境的需要或为了解决争议而需要以成文法制定,否则,只要根据当地过去对于该项目的习惯而评定谁是谁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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