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问个买房子的事, 希望懂法律的人指点!
性别:女-离线 伊州牧
(恐怖滴占卜)

Rank: 3Rank: 3Rank: 3
组别 仕女
级别 忠义校尉
功绩 2
帖子 209
编号 56870
注册 2006-1-5
家族 最终幻想


发表于 2006-2-15 21:39 资料 主页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出让与划拨是完全不同的概念,要谨慎区分.


顶部

正在浏览此帖的会员 - 共 1 人在线




当前时区 GMT+8, 现在时间是 2025-6-18 19:58
京ICP备2023018092号 轩辕春秋 2003-2023 www.xycq.org.cn

Powered by Discuz! 5.0.0 2001-2006 Comsenz Inc.
Processed in 0.009626 second(s), 10 queries , Gzip enabled

清除 Cookies - 联系我们 - 轩辕春秋 - Archiver - W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