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绝世天骄 于 2007-2-5 11:03 发表
从中华民族整体的角度讲是这样的,但是民族主义还完全可以表现为维族,藏族的"独立运动",汉族的排斥其他民族等,这算不算是中国的民族主义表现呢?
如果每个单个民族都能从整体上考虑问题,那苏联和南 ...
我个人比较同意张文木关于"用国家主义代替民族主义"的说法,
对应"中华民族"最正确的解读应该是"中国国家身份的认同"(基于"现代国家"身份认同)
中华民族是一个多元一体的民族共同体(nation),是一个历史中形成的事实﹐但不是其中任何一个民族(ethnic)都必须加入而不能退出的多民族命运共同体,相反国家(state)却是一旦自愿加入并得到国际社会承认就不能随便退出的民族命运共同体(也有人称之为"民族国家")。
国家与民族相比,更具法定和法理的意义。民族共同体是历史和自然形成的,某一民族可以认为,也可以不认为自己是这个共同体中的必然成员,任何民族有权利既可以单独地组成国家,也可以按自己的意愿与其他民族共同组成国家。但是,国家一旦组成,这个民族的命运就与其他民族的经济政治命运结为一体,国家这时就成了自愿加入其中的所有民族命运的共同体,其中任何民族都无权利在没有得到国家最高立法机构认同的情况下,仅按自己单方面的愿望随便脱离这个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生活在本国境内的各民族在经历了某些重大事件(比如抗日战争和中国的解放战争)之后共同认可的民族命运共同体。各民族在国家的名义下抵抗外敌侵略,相互支援进行经济建设,共同发展。不管在这个过程中,各民族间有多少内部矛盾,它也只有通过国家内部协商来解决,而不能擅自即在没有得到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许可的情况下用脱离国家的方式来解决,因为各民族在国家内部相互支援和利益共享的过程中已经在产权、自然资源使用权和继承权等方面形成了难以分割的法权关系,其中任何民族脱离国家都会给其他民族带来一定的利益损害,因而尽管国家中的任何一个民族可以认为它不是某个民族共同体的成员,但它也没有单方面宣布脱离自己国家的权利──除非这种宣布得到了国家最高立法机构的同意。从这个意义上看,目前、藏独、疆独等企图脱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径是非法的,而国家打击它们分裂国家的行为是合法的和正义的;所以说,国家,而且只有国家是高于民族之上并具有国际法认可的具有最高主体地位的实体。
国家主义与民族主义都不能回避的一个理论问题是民族自决权问题。民族自决对没有建成国家或没有加入某一国家的民族是无条件的,但是一旦某个民族已单独或与其他民族共同建立了国家,那么,不管从理论还是从实践上看,这时的民族自决权就已让渡于国家主 权;这时的民族就不是以本民族的身份而是以公民的身份在国家中享有其法定的自主地位;在国际上也不是以本民族的名义,而是以国家的名义获得主体地位;国内各民族,也不以本民族名义共存而是以他们选择的国家名义共存。因此,这时的民族自决权就必须服从自己已承认的国家主 权,民族地方自治就应当服从国家最高立法,民族利益就应当服从国家利益,民族主义就应当服从国家主义
[ 本帖最后由 凯坦尼古斯基 于 2007-2-28 11:38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