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举报会员zhwenh_0421传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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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5 19:5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即便是后面所谓的完整视频,这个警察也是动了手的,虽然是那个女人先打人。哪里算得上传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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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5 20:0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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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umi100 于 2015-4-25 20:02 发表


原来先动手和后动手性质是一样的,果然是人不要脸就天下无敌了。

你这货是不是欠骂没够!有理说理,没理滚一边去!上来就开骂,从小受得什么家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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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5 20:0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这个警察是不是打人了?打得是不是带孩子的妇女?如果是,那么就不是传谣,如果非说激起什么反动情绪,在轩辕到是有,这不是,刚才有人上来就开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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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5 20:1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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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umi100 于 2015-4-25 20:06 发表


没理?

先动手和后动手是一个性质吗?

不是一个性质不是传谣是什么?

你先回去洗洗你的嘴,再过来不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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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5 20:1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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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umi100 于 2015-4-25 20:10 发表


警察先动手叫打人,后动手叫执法。打人和执法是一个性质?

哪条法律规定的,后动手打人就是执法?

PS,中国根本就没有袭警罪,袭警与打人没任何区别。

[ 本帖最后由 杏花疏影 于 2015-4-25 20:1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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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5 20:1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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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umi100 于 2015-4-25 20:17 发表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袭警是不是违法犯罪活动?

法盲一个,再告诉你一遍,中国没有袭警罪。

PS,学点法律知识,别老是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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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5 20:2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作为警察,别人动手打人(包括打你自己),按照法律规定,你需要制止住对方,然后再按照能用得上的法律条文来制裁,而不是动手打别人(包括还击),如果动手还击,那就是互殴(不信,你与别人打架,即使是对方先动手,警察也定性为互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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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5 20:2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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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umi100 于 2015-4-25 20:27 发表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打人与侮辱是两回事;
第二,执法与打人更是两回事。

如果将执法与打人等同,那么警察与流氓还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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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5 20:3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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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umi100 于 2015-4-25 20:32 发表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对对,这方面没国际接轨,国外警察不打人,就杀人了。

第一:在刑法的总则里: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别以为打人就是犯罪。

第二,你有什么证据证明那女人打警察之前,警察正在执法?而且就算是在执法,这女子的行为也不一定是犯罪。

第三,谁规定的执法就要打人?

第四,扯国外警察有什么用?是国外警察给国内警察抹黑了?

第五,国外有袭警罪,国内没有,你要用国外的法律治罪?

[ 本帖最后由 杏花疏影 于 2015-4-25 20:4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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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5 20:5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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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umi100 于 2015-4-25 20:46 发表
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打人不是一定犯罪,但绝对是违法。

警察当然有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的权利。

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当然要使用合理的暴力手段。
按美国这种民主自由国家提高一级对比,警察应该用警棍打,中国警察这还是空手的,完全相对合理的暴力。

打人可不是什么合理的暴力手段。

在法律中使用的词叫做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你可以去问问付MM,她们敢不敢用这种合理的暴力手段?在这件事里,合理的暴力行为是捉住女人的手臂,用手铐把她铐上,还不能造成明显的伤害。

按美国对比,好啊,先把一党制废了。有中国的法律不用,用国外的。

还有,你如何证明警察是在执法?证明不了,就是互殴。

[ 本帖最后由 杏花疏影 于 2015-4-25 20:5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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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5 21:0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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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umi100 于 2015-4-25 20:56 发表


我跟你讲法律,你就讲政治,果然好转进手段。

打人者违法,警察抓捕违法人员,警察这还不叫执法,那叫什么,视频都有了,还要怎么证明?

讲政治?

宪法不是法律?

中国宪法不是规定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你分清什么是法律,什么是政治?

打人者违法?我问问你,警察打没打人?如果是抓捕?谁下的令?

更关键的是两人互殴,打人的警察在这事上,根本就没资格抓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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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5 21:2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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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umi100 于 2015-4-25 21:04 发表

这里用的是宪法?

你分得清什么是法律什么是政治?

抓捕违法人员还要下令?

以后警察碰上抢银行的或者小偷小摸的人员是不是还要打个电话给领导申请一下?

不然动手了也不叫抓捕,至于是什么词汇来形容,麻烦你能给出个,我实在是形容不出来。

你可以用刑法,我为什么就不能用宪法?

抓捕不下令,你敢抓捕?你知道什么叫抓捕?就是小偷,你也是制止住对方的犯罪行为,而不是打人。

把抓捕与打人相提并论,也就是你才能搞出这么一出来。、


让我来告诉你,这个打人的警察在此案中根本没有执法权。

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因此,他打人了,就是互殴,别扯别的,给警察抹黑的,就是他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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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5 21:2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警察制止这类行为,从来不允许用打人这种暴力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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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5 21:3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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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umi100 于 2015-4-25 21:35 发表


第十六条 办案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第二十一条 在公安机关作出回避决定前,办案人民警察不得停止对行政案件调查

故意增删改 ...

懂不懂中文?是行政案件,是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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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5 21:4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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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umi100 于 2015-4-25 21:37 发表



国外警察那警棍往人身上抽是什么。

谁说的没有类似打人的暴力手段?

我问你,这事是发生在中国,还是国外?扯国外有毛用,那么喜欢国外,太平洋又没盖盖,自己游过去。

从来没听说过,在中国法律案件中,还要执行国外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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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5 21:45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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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umi100 于 2015-4-25 21:40 发表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这回避原则说的就是行政案件。

不是行政案件,你说个屁回避。

笑,你不是说刑事案件吗?又变成行政案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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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5 21:4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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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umi100 于 2015-4-25 21:43 发表


警察制止这类行为,从来不允许用打人这种暴力手段。

中国的法律法规有你这条?

有律按律,无律按例,参考国外先进体制下的例子有什么不可以。

法无授权不可为,这是最基本的。

PS,既然是国外先进体制,为什么中国不学一下,实施两党制?

[ 本帖最后由 杏花疏影 于 2015-4-25 22:4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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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5 21:4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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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umi100 于 2015-4-25 21:47 发表


你自己拿着行政案件的回避规定来问我?

谁在搞笑?

我搞笑?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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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5 22:2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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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umi100 于 2015-4-25 22:02 发表



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这里说了,没决定前,可以互殴?可以打人还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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