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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appstore发现曹操传和曹操传m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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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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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6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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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不关心MOD,居然还有这种事,但想起来突然多了这么一个王,就可以理解了。汉王大概是向轩辕付费买了MOD,或者是经过轩辕同意,将MOD卖出去,所以才成为诸候的。
我就说嘛,之前,这个汉王的ID从未见过,突然就出现了,原来是这个原因。
至于为什么不能先下架,再解决版权,无责任恶意揣测一下,原因不过有二,一是已经卖出去了,买方或者是汉王,或者是其它机构,钱收了,这时要下架,只怕不仅是要把钱吐出来,还会赔偿;二是根本就不想下架,先把钱赚到手再说。
PS,这种事既不飘红,也不染蓝,显然是想低调处理此事,也算是中国特色了。
[
本帖最后由 杏花疏影 于 2015-3-6 21:3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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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5-3-6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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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sghhz520
于 2015-3-6 21:38 发表
向轩辕付费买MOD?,那个工作室出的手机版那几个MOD跟轩辕有什么关系?都不是轩辕做的好么…
我不玩MOD,我不清楚具体事件,只是这个贴子中,不是很多人都说轩辕的MOD上了APPSTORE了吗?
至于那个工作室我更不知道了。但如果这个工作室的老板或实际控制人,再或是重要人物,本来就是轩辕的诸王之一呢?
当然,我只是猜测,没有证据。不过,多少年前,轩辕就要商业化,一直没成功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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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5-3-6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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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huan
于 2015-3-6 21:55 发表
你这就是瞎猜了,轩辕从来没有说mod要商业化。
而且这些mod也不是轩辕的mod,向轩辕买有什么用?
轩辕要商业化,最先成功,而且很可能唯一能成功的,只能是游戏,除了MOD,还有什么?
至于是不是轩辕的MOD,这很重要吗?出售这些MOD只要有一个条件就够了,就是我可以组织许多人,在这里制作MOD,同时吸引外人来轩辕发MOD,不然,谁有那么多的时间与精力在网上搜来搜去?而且在网上找,还可能会面临一些技术问题,无法找到原作者呢。
我当然希望轩辕不这么做,毕意这是一个文化论坛,我没事时,还要到这里转转呢。如果轩辕走了这条路,早晚会栽跟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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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5-3-6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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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huan
于 2015-3-6 22:35 发表
我没说轩辕mod商业化不可能成功,我是说轩辕没想过mod商业化,这是两回事。不知道你是从哪里看出轩辕想搞商业化的?
如果这些mod不属于轩辕,而轩辕独自出售这些mod又不通知原作者,你认为还会有人来轩辕做mod吗?所有的mod都是玩家凭兴趣做的,不是轩辕组织的,要买当然是向作者买才会吸引人继续做mod,向轩辕买有什么用?
当年大头笨笨就提出过轩辕商业化,被诸王赏识,你说轩辕想不想商业化?
至于后面那个问题,第一,如果原作者不知道呢?当然现在暴露了。第二,如果原作者不知道会有这么多的纠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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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5-3-7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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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原来还有这样一贴,做了警察还真是不一样,什么说都是掷地有声,做什么都威风凛凛,不关心曹操传就不能说话了?说话就是“煽风点火,唯恐天下不乱”?难怪我国司法一直被人诟病。
按这个逻辑,咱也可以希望与自己不对付的人,请滚将出去,想骂人回自己家去,别在这里出言不逊。
PS,幸亏只是一个节度,倘若权限大一点,岂不是就要把我封了,好怕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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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5-3-7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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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叶
于 2015-3-7 10:29 发表
请问,你如何界定哪些人是否关心曹操传的发展。
哪些人又是刻意来煽风点火,唯恐天下不乱的。
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把MOD商业化错误路线,算不算不关心曹操传的发展。
其实轩辕能将MOD商业化,是一件好事,毕竟有了收入,轩辕的硬件能得到改善,还可以多运营一段时间,关键如何做,出了事如何解决,这种事情闹大了,对整个轩辕都不利,而不仅仅是MOD区自身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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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5-3-7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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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175
于 2015-3-7 11:47 发表
尼玛
修改引擎算不算侵权?
只要不用于商业目的,绝对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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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5-3-7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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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175
于 2015-3-7 11:51 发表
貌似姜维传和东吴志用的都是我改的引擎,这样我会不会有连带责任哩??
单从法律上讲,肯定会有连带责任的。
知识产权这玩艺,麻烦得很,如果对方真要追究,闹到法院,即时你举证了,这两款游戏出售与你无关,也会判你赔偿个酌情损失,至于多少,那我就不清楚了。如果造成对方损失很大,单从法律上讲,有人要负刑事责任,不过,你应该不会到这个地步,你改的引擎是出于学习与研究目的。
不过,我觉得也不必太过担心。
PS,当然,如果是被盗应该没有任何责任,但你发到网上,就有这个风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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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杏花疏影 于 2015-3-7 12:2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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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5-3-7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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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aabk
于 2015-3-7 12:45 发表
這就好笑了
還要看怎麼算的喔
那如果被判無期
是不是要說以前怎麼沒算到
一定要賭不會被抓到 不會被重判
最爽的是 出事的不是我 反正是別人
这是不可能的,如果出事的话,首当其冲的就是汉王的公司。
问题是,倘若汉王的公司只是几个人组织起来的,也没有其它什么盈利来源,一拍两散,万一人家找到轩辕来,最后哪个诸候王去应诉?
当然轩辕是私人论坛,这事轮不到我管,与我没关系,咱就是说一声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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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5-3-7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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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huan
于 2015-3-7 13:18 发表
那么私下改了游戏后放到网上传播有没有被默许呢?
更何况我们从网上下载原版本身就是违法的,在这个基础上无论对mod做什么都是违法的
按照法律规定,用于学习与研究目的,可以不被追责。其实如果不商业化,就算有责任,版权方也不会找你麻烦,因为你这么做扩大了版权方产品的知名度,找你麻烦不但无利可图,自己还有损失,谁会做这种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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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5-3-7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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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xhm110
于 2015-3-7 19:43 发表
看了楼上某些人的发言,我都快笑哭了。
某些从来没得到过MOD制作者同意的作品就擅自拿出去卖钱,居然还有人给这种行为冠上“为了曹操传MOD更好的发展”这样高大上的帽子。我只想说,人不要脸不要紧。 ...
不要激动,某些人的嘴脸一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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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5-3-12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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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huan
于 2015-3-12 13:57 发表
姜维传是在法宝网发布,那作者应该可以上法宝网吧,在那边申明也一样。
其实让作者现身说法也是有道理的,我们并不知道作者怎么想,或许作者自己认为这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本帖中东吴传的作者和引擎作者都出现过,虽然表明自己有点担心但却没有明确表示反对,这就是一种默许了。姜维传的作者既然已经知道这件事却没有表明态度,也容易被理解为默许。
作者认为这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这不是别人可以随便拿人家的东西出售的理由。就算是妓女,强奸也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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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5-3-12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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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huan
于 2015-3-12 15:15 发表
问题是现在作者已经知道这件事,但没有表明态度,这难道不是一种默许吗?
你举的妓女的例子也不恰当,妓女自己如果不说,谁知道是强奸,或许是自愿的。
说与不说,都是强奸,区别是别人知不知道,而不是是不是强奸。如果别人不知道,就不是强奸,那大概是大多数罪犯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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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2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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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huan
于 2015-3-12 15:32 发表
严格来说,这种非正式申明并不能表明作者态度。
所以作者就是默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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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2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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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huan
于 2015-3-12 15:47 发表
你怎么知道是强奸?妓女有说过自己是被迫的吗?
现在别人只知道他们发生了关系,但是否强奸还得妓女出来表明态度。
所以我说这是知道不知道的问题,而不是有没有强奸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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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5-3-12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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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炎陽
于 2015-3-12 15:49 发表
我們頂多只能算觀眾,的確不能執法,連審判權都沒有
只是個隔空喊喊的鄉民
我認為我的立場只能有限度地聲援一下了,
畢竟在軒轅也不能太直白攻擊漢王吧
1. 我覺得還是只能促請這兩位對話一下,至少是各自 ...
我不希望轩辕在这种事里卷得太深,如果是汉王自己的意思,希望自行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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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5-3-12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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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huan
于 2015-3-12 15:59 发表
那么妓女如果说自己是自愿的,你也认为是强奸咯?
妓女说是自愿的,那是证据链完全推翻了。
如果作者都发话了,我还会来讨论是否获得授权?获得授权,就是获得授权,没有默许这一说。
这事很简单,要么就是获得授权,要么就是没有。哪来的模糊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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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杏花疏影 于 2015-3-12 16:0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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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huan
于 2015-3-12 16:12 发表
如果没有获得授权就不能出售东西,那些漫画同人本就不会存在了,默许这一说还是有的。
漫画同人是漫画同人,人家的东西是人家东西,这两上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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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huan
于 2015-3-12 16:19 发表
漫画同人是拿官方的角色重新编剧情来赚钱,同人姜维传是拿原作者的游戏重新开发平台来赚钱,没多少区别吧
不一样,姜维传如果是李明开发的,我才不管这闲事呢,问题是别人开发的,他拿来卖,这是完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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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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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9930803
于 2015-3-12 16:25 发表
是一样的啊……都是侵权的,只不过别人没法管而已……所以那些同人画家都是自己印刷,不能找出版社的。
我做的同人作品,你偷偷拿来卖,与我来卖,能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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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2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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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huan
于 2015-3-12 16:32 发表
同人本的角色也不是作者开发的啊,是官方开发的,作者把这些角色拿来卖
角色是角色,作品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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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huan
于 2015-3-12 16:33 发表
同人本里的角色难道是作者自己创造的?没有官方创造的角色哪来的同人本
这一点没问题。
有问题的是,同人本的作者没拿出卖,旁边没参与创作的,却偷偷地拿来卖了,这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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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huan
于 2015-3-12 16:35 发表
为什么角色跟作品就要区别对待,都是拿别人的东西来盈利。
不一样。同人本作者不卖,就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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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2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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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huan
于 2015-3-12 16:38 发表
不是,其实我们现在所有的mod都是违法的,只不过没人管而已。现在李明的行为让我们更容易被法律盯上,所以我们要谴责
制作MOD本身不违法,因为这是作为学习研究目的,而拿来卖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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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huan
于 2015-3-12 16:42 发表
首先下载曹操传是违法的,其次拿到网上传播也是违法的。要是自己私下修改不传播那就没问题了。
下载曹操传不违法,违法是那些放在网上的。私下修改传播,只要是出于研究学习目的,就没问题。所以违不违法的关键是商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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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2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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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huan
于 2015-3-12 16:54 发表
下载在有些国家是违法的,不过在中国我不清楚,但是传播肯定是违法的。你说把曹操传放到网上的人违法,那不就是传播吗,这可没有商业化
曹操传放到网上,可不是出于学习研究目的,但是同人产品放在网上,只要不收费,就可以是研究学习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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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2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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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huan
于 2015-3-12 18:22 发表
贴一个我在贴吧看到的回复吧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款: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 ...
你这是条例,法律是大过条例的。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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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炎陽
于 2015-3-12 20:22 发表
按道理說此事跟軒轅高層關係暫且不明,我真看不出聯繫,他們的確沒有立場和義務表態
好比說一個人開車撞了人,該他賠就他賠,不能說硬要他同事和朋友上來表態要求他們絕交之類的吧
要求五王來道德批鬥漢王,就 ...
讲证据自然是没有,但瓜田李下,嫌疑是跑不掉的。论坛停了那么久,突然出来一个汉王,接着轩辕的MOD上APPSTORE,如果说李明在加盟之前,准备这么做五王一点也不知情,只怕相信的人不多。
按这个贴子的逻辑,至少是五王默认了李明这种行为,或者已获得五王的授权。既然要求人家姜维传的作者非要来坛子里表态,那么别人要五王表态,貌似也没什么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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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3 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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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huan
于 2015-3-12 18:42 发表
这里没提到传播是否违法
汗,我说的是MOD制作者拥有MOD的著作权。著作权都有了,自然就会有传播权。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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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7
#30
发表于 2015-3-13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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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zhouhuan
于 2015-3-13 08:38 发表
后面还有一句“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那在传播的时候是不是侵犯了原作品的著作权呢?
是否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就要靠证据。没有商业化,就没有证据,所以不违法。
换句话说,做MOD,只要不商业化,至少在中国的法律方面,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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