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你们怎么看待 丁克 现象, 算婚姻范畴,不算感情范畴,不知道发这对不对
性别:男-离线 邓仲华
(卧云居士)

秦国公
江南路经略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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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KYOKO 于 2014-4-30 13:07 发表
凳子叔叔来说说,已经有亲生子女的父母还能不能领养孩子了???

《收养法》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孤儿的监护人;
    社会福利机构;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无子女;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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