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强买强卖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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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8 13:2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墨叶 于 2015-10-8 12:54 发表
以38元/只的虾为例。分以下几种情况。
A、酒店标明价格为38元/只。
B、酒店标明价格为38元/份,同时在其他地方标明1份=1只。
C、酒店标明价格为38元,没有其他说明。

交易过程有以下几种可能,
1、顾客: ...

很多情況都組合不了的,念起來都理解不通順

強買強賣也不應是這麼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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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是一進去非要押我吃蝦,或者我丟下一毛錢非要吃100斤蝦,這種才叫強買強賣
墨兄說的是欺詐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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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买强卖侵犯了公民的自主选择权。
定义:强买强卖是指在商品交易中,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
强买强卖明显地破坏了自由、平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于这样的违法行为,要严厉的制裁,以保证市场经济能够健康、平稳地向前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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