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强烈希望恢复古法----凌迟
性别:未知-离线 tiger1970

白衣伯爵中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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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30 10:5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这个凌迟我看就算啦,反正再痛苦也就是三天的罪。
法律既然这样定啦,就只能遵守法律。

不过这个酒后驾车,我倒赞成按照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定罪。因为驾车严禁喝酒这个规矩所有人都懂,驾校也教,你要是再这样做,那就是有主观故意行为啦。这个从法理上应该说得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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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30 11:1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dabizhuai 于 2010-4-30 11:10 发表

以现在的医疗手段技术 以刺激神经为主,折磨三年五年的也是正常,一直到所有神经坏死 感受不到疼痛

要是说让犯人感到痛苦,最好的办法是把他最珍视的东西在他面前慢慢毁灭。

对于亡命之徒,恐怕单纯的痛苦,并不足以惩戒他们,甚至他们变态到很喜欢那种痛苦也说不定。

而你又如何知道罪犯最珍视的东西是啥?就算知道了,你能做到吗?比如那个杀孩子的罪犯,很可能他最珍视的就是他的孩子。可是,你能对他的孩子----一个无辜的小孩下手吗?

所以,死了,死了,人死都得了。死刑,也就是最高刑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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