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辩论活动讨论贴(活动已结束), 下反双方讨论贴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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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14:1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非常抱歉,我是新手不明白规矩,网又卡,抱着能发一帖是一帖的想法发表了一些意见,大家不要见怪。
有关“物质基础”的禁口,我似乎是犯了,但好在后面补上了“在没有具体到一个人、一件事的前提下,把物质与精神对立起来并一定要争出谁高谁下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这句,算是堵上了漏子了绝后患。下不为例。
现在正方还没有说什么,大家看着目前形势,交换下意见吧。

PS:李老师一句“非大众化的爱情不在本次辩论中”,我都快不敢说话了……

[ 本帖最后由 驿客林夕 于 2007-11-5 14:2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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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14:4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我一向是跑题兼冷场高手,如果冷着哪位朋友还请不要太在意,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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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23:5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对30楼的反驳让我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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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6 01:1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我发重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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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7 13:0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兄弟们果然强啊,又接下那么多轮了。
说些看法:

“有情饮水饱”正方25楼的言论,我方不要被绕进去了;

关于“非大众化”的解释是个要点,这个词在辩论时用来堵人嘴倒是很方便,但如果正方有“为了反驳对方观点而把一切异己因素全部排斥在外”的嫌疑,请赶紧抓住,不必犹疑……(36楼的“在这里,我们说的爱情,不包括:同性恋,乱伦恋,人兽恋……”非常强悍,顺便无语半分钟……)

“爱情的主体必须是人,把金钱与地位看作主体的爱情,不在本方讨论概念之内。”这句是我的看法,先前忘了说了,现在内部申明一下,以免撞车……

[ 本帖最后由 驿客林夕 于 2007-11-7 13:1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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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7 13:1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还有,正方说的这个

请你举出实证,证实你阐述中的以下几点:
1,只因有爱,再贫穷的人也可以变富裕。
………………

是我们的原话么?我怎么找不到?我只在33楼说过“爱情在很多情况下是经营物质生活的基础。”(很含糊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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