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当事人重要还是第三人利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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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6 21:3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Q
之所以要保护善意第三人,其实主要是因为善意第三人一般是不知情者,多数容易受到损失,相对而言,当事人毕竟是知情者,对自己的事情也关心的较多,可能受到的损失会比较小.
此外,善意第三人一般是没有过错的,而出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情况时,多半都存在当事人一方的过错或者过失,因此当事人一方付出一些代价也是比较合理的.而且,当事人一方的损失,也一般都可以向另一方追偿,因此也得到了相对的保护.这其实也是法律对当事人和善意第三人的权利的平衡.

至于说到案例,我做案例的思维一般是先考虑在绝对公平的情况下,这个案子应该怎么处理,然后再考虑在现实中的最节约最有效率的选择下,这个案子应该怎么处理,最后两者结合,多半就是比较合适的处理办法了.因为法律毕竟是公平和效率的结合嘛.

就上面善意第三人的保护问题,我觉得也是这样的~
我的理解是这样~愿与楼主探讨研究~

[ 本帖最后由 ChinaPR 于 2007-12-26 21:4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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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6 21:52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Q
首先甲要有证据证明该房产为甲乙共有,否则乙的登记效力是无法被否定的.乙丙的合同就生效了.
这一问题解决后,丙若不知道甲乙共有这一房产的事实,并且乙丙之间的合同表面上没有明显的不合理(比方超低价一类),那么丙即可以认为是善意第三人.
因为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是以登记为要件的~~~所以此时考虑该房产是否已经登记过户给丙,若已经登记过户给丙,则应该适用善意第三人保护,甲只可向乙要求赔偿,不能向丙主张权利.
如果尚未登记过户给丙,甲可以要求法院判决撤消该合同.

声明,我也是学生哈,是从做题的角度分析的,不保证完全正确,只是个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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