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不能以为效仿西方文明取消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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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林孤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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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6 13:3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Q
这本来是我毕业论文的选题的,后来因为和别人冲突,被老师下令换掉了。简单谈点自己的看法吧。

我一直坚持,必须彻底废除死刑,当然,具体到行动中,可以一步步来,并不需要一步登天。

死刑的废除并不仅仅是西方文明,对于生命权利的重视和尊重,是所有文明的必须。在这一点上,东西方是没有本质不同的。之间的区别,仅仅在于对权利的解释有侧重。一方面强调的是自由,另一边强调的是生存。

但这并不否定废除死刑。

我很支持楼上有个观点,就是持久的徒刑造成的教育影响和对人民的警示作用,是高于短瞬的死刑的。更何况,人类文明的进步,一直伴随着刑罚的减轻、伴随着与身体有关的肉刑的废除,也应该伴随着与生命权有关的死刑的废除。

对于财产型案件来说,生命的价值本来就不可以用财产衡量,因而没有理由对于财产型案件的罪犯判处死刑。对于人身伤害型的案件来说,如果一个人无端地剥夺了另一个人的生命,或者造成了重大伤害,那是他在践踏生命,应该受到处罚。但如果我们也用死刑来剥夺他的生命,那我们等于又一次践踏的生命。

楼主说,法律有权利剥夺人的生命,但是,法律真的有这样的权利吗?从人制定法律这个角度来说,法律既然是人制定的,那说法律有这个权利,就相当于说是制定者有这个权利,可这显然是荒谬的——谁有权利剥夺另一个人的生命?如果有这样的人,那这个社会岂不是人人自危?还何谈生命权?

从法理的角度来说,恶法就不应该是法,其实作为规则,当年的肉刑也是众所周知的规则,为什么被废除了?就是因为它太残忍,它的报复含义已经超过了正面的约束、规制、引导、教育、警示等一系列的作用。它是恶法。
那么今天,死刑作为剥夺人生命的严酷刑罚,其报复的含义显而易见,甚至可以说,判死刑根本不是为了震慑犯罪、教育群众、制作法律标本,而就是为了满足一种报复的心态!

一个社会培养人的报复心态,这个社会还合理么?

所以,死刑今天虽然还不是恶法,但它已经具备了恶法的某些苗头,我们应该尽早起步,逐步来废除它。

但是,废除死刑,并不只是一个简单的条文修改,它需要大量相关的变化。楼主也说了,现在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的手段,让有期徒刑的约束力下降。而且,说实在的,就是有期徒刑的约束力不下降,那关20年也没什么了不起。
所以,如果废除死刑,相应的办法就是,取消现在的无期徒刑设置,而将有期徒刑进一步细分划。西方一些国家判例里经常有判决某人有期徒刑上百年,并不是笑话。试想,我们将有期徒刑严格量化,比方根据罪犯杀害或造成伤害的人数,和作案的手段及影响,仔细划分出一个相对应的有期徒刑年限,然后加以累计并判决,虽然不是绝对公平,但至少,比现在的死刑方式要公平,也更合理。

说的有些抽象和混乱,打个不严谨的比方(只是一个比方,大家可以参考这个思路):按照全国人的平均寿命,设定每杀一人的有期徒刑年限,然后根据罪犯伤害的人数累计,该多少年就是多少年。在这个大的基础下,再根据情节、手段等设置小的调整值,对刚才得出的年限做小幅调整,最后,计算出结果,把罪犯关押起来。

这样,其实是对生命权和别人的安全期待、社会的稳定都兼顾的作法,完全可以用以取代死刑。不仅是理论上,乃至实践上,都没有法律层面和法理层面的问题。

当然这样存在几个漏洞:一个是目前的司法还不够严肃,因为毕竟没有死刑的话,那些罪犯就有机会钻更多的空子了,但这不是死刑本身所要讨论的问题,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另一个是中国人口和财政负担的问题,这个倒是大问题,但也不是死刑本身所要讨论的问题。

当然,在以上这些问题还没解决之前,废除死刑的确不宜操之过急,但毕竟,废除死刑是文明的进步,我们应该逐步去追求,直到做到的那一天。因为楼上说的很对,随着人类文明的演进和生活质量的提高,自由、生活权的地位在人的价值体系中会不断提高~~

[ 本帖最后由 ChinaPR 于 2007-12-26 13:3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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