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一个关于受贿罪的问题。。。
性别:未知-离线 wnc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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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8 21:04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庞桶于2005-06-28, 13:10:29发表


可见索贿还是受贿都是一样处理的

QUOTE: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
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
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
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
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上海现在一般5万以下已经不处理了,教育为主

量刑分档次的,这个档次一般按数量较大、巨大、特别巨大来区分(就是严格按“犯案的数量”分档)
每档次有一个量刑区间(譬如“三到七年”),在量刑区间内则考虑“具体情节”的轻重(76所说的“受贿的目的和行为”皆属此列),向本档的上限或下限靠拢,甚至突破本档,进入下一档

索贿、受贿还是有区别的

在索贿的场合,不需要以“为他人谋利”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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