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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论死刑的不可废除, ——法学导论课期中发言提纲
kkj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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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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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6-14
#1
发表于 2005-6-15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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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不可少
建议对贪官实行连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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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j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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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6-14
#2
发表于 2005-6-16 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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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全部作者
连珠么, 就是从最亲近的配偶, 子女, 父母开始啊
提此提议原因有2:
1. 贪官们把自己的非法所得转移到配偶子女的名下以逃避追缴, 应该是比较常见的吧. 况且, 在使用和享受这些非法所得的过程中, 他们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有参与, 且本生也知道来源的不合理性
2. 所谓逃得了和尚逃不了庙. 那些贪官在接受巨额贿赂的时候, 多数可以说已经意识到其中的风险也置死地而后生了, 但是如果把他们的家人的加入到惩罚的过程中, 这会无限增大他们收受贿赂给自身带来的风险. 这里的关键字是, 补偿国家因为他们的渎职而遭受的损失, 所以, 到底是充作苦役和还是卖披甲人为奴, 我们可以再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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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诚支持说岳,携手共创辉煌
kkj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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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6-14
#3
发表于 2005-6-18 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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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应该不完全是猜测吧, 如果需要的相关的证据, 应该也不是太难, 比如消费记录, 资产的使用状况等等, 也就是多个程序问题吧.
连珠在现代法理上至少可以联系到从犯或者是参与销赃, 甚至把家庭看作是一个Partnership, 每个成员必需对其他成员的行为负责, 法院为了追缴所得, 有权利声称从他们的私人财产
可能我的这个想法过于跳跃了, 没人附和也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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