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论死刑的不可废除, ——法学导论课期中发言提纲
性别:未知-离线 kkje

Rank: 2Rank: 2
组别 百姓
级别 破贼校尉
功绩 1
帖子 53
编号 40979
注册 2005-6-14


发表于 2005-6-15 15:44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死刑不可少

建议对贪官实行连珠.........


顶部
性别:未知-离线 kkje

Rank: 2Rank: 2
组别 百姓
级别 破贼校尉
功绩 1
帖子 53
编号 40979
注册 2005-6-14


发表于 2005-6-16 23:36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连珠么, 就是从最亲近的配偶, 子女, 父母开始啊

提此提议原因有2:
1. 贪官们把自己的非法所得转移到配偶子女的名下以逃避追缴, 应该是比较常见的吧. 况且, 在使用和享受这些非法所得的过程中, 他们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有参与, 且本生也知道来源的不合理性

2. 所谓逃得了和尚逃不了庙. 那些贪官在接受巨额贿赂的时候, 多数可以说已经意识到其中的风险也置死地而后生了, 但是如果把他们的家人的加入到惩罚的过程中, 这会无限增大他们收受贿赂给自身带来的风险. 这里的关键字是, 补偿国家因为他们的渎职而遭受的损失, 所以, 到底是充作苦役和还是卖披甲人为奴, 我们可以再商量


顶部
性别:未知-离线 kkje

Rank: 2Rank: 2
组别 百姓
级别 破贼校尉
功绩 1
帖子 53
编号 40979
注册 2005-6-14


发表于 2005-6-18 05:17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这应该不完全是猜测吧, 如果需要的相关的证据, 应该也不是太难, 比如消费记录, 资产的使用状况等等, 也就是多个程序问题吧.

连珠在现代法理上至少可以联系到从犯或者是参与销赃, 甚至把家庭看作是一个Partnership, 每个成员必需对其他成员的行为负责, 法院为了追缴所得, 有权利声称从他们的私人财产

可能我的这个想法过于跳跃了, 没人附和也是必然的......
顶部

正在浏览此帖的会员 - 共 1 人在线




当前时区 GMT+8, 现在时间是 2025-7-22 12:15
京ICP备2023018092号 轩辕春秋 2003-2023 www.xycq.org.cn

Powered by Discuz! 5.0.0 2001-2006 Comsenz Inc.
Processed in 0.011523 second(s), 10 queries , Gzip enabled

清除 Cookies - 联系我们 - 轩辕春秋 - Archiver - W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