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以市长的名义命令法院?, 也是我不读法学的原因~
性别:男-离线 五袋石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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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0 15:48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Q
做为副书记是可以这样说的,甚至也是可以这样做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检察长、法院院长须由人大选举产生、罢免,根据政党政治制度,控制议会的第一大党的提案基本会通过。谭仲池先生如果是作为执政党在该地的副负责人说这番话,则是合情、合理、合法的,非常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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