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以市长的名义命令法院?, 也是我不读法学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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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3 22:49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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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五袋石果于2005-06-20, 15:48:50发表
做为副书记是可以这样说的,甚至也是可以这样做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检察长、法院院长须由人大选举产生、罢免,根据政党政治制度,控制议会的第一大党的提案基本会通过。谭仲池先生如果是作为执政党在该地的副负责人说这番话,则是合情、合理、合法的,非常好的。

个人不能代表整个人大好不好
就算是提议吧,那也不能叫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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