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韦孝宽于2005-04-28, 20:54:04发表
乌迪内斯在济科效力期间成为了有数的强队?80年代初和中期强对可数不着他们。
三剑客时代之前意甲也是三名外援。
博斯曼的影响是很重要,但是我记得博斯曼法则只是允许合同期满自由转会,和外援数量没什么关系,非欧盟球员,即南美、东欧、亚洲球员的数量都是受限制的。非洲球员看上去很多,不受限制,实际上他们大多数都有双重国籍,是不算外援的。
找到了博斯曼法案的资料.博斯曼确实拆除了欧盟之间的足球国界.博斯曼之前,即使同为欧盟球员也被视为外援.
另外说一点,在博斯曼法案中得利最大的是英超球队.此前,苏格兰,爱尔兰和威尔士球员在欧洲赛场对英格兰俱乐部算外援,而英超内部不算.想想看那时候曼联有丹麦的舒梅切尔,法国的坎通纳,威尔士的吉格斯,俄罗斯的坎切尔斯基,休斯(忘记了,反正不是英格兰).这么五个人国内比赛没事,到了欧洲赛场就只能上三个,仅赛前调整就足够教练头疼了.
博斯曼法案
让-马克·博斯曼原本只是比利时甲级队列日队的一名普通队员。1990年,博斯曼与列日队的合同到期。博斯曼不愿意继续留在列日队,打算转会到法国的敦刻尔克队踢球。可是,敦刻尔克俱乐部既想得到博斯曼,又拿不出所需要的转会费。结果,博斯曼两头落空,既没有到法国踢球,又没有延长与列日队的合同。为了生计,博斯曼不得不屈尊到比利时的一支丁级俱乐部踢球,收入和名气大为降低。为此,博斯曼在1990年向欧洲法院指控列日俱乐部、比利时足协和欧洲足联。
然而,博斯曼毕竟是一位职业队的小球员,而他指控的竞然是势力强大的欧洲足联。一时之间,博斯曼成了媒体和足球界人士指责和讥笑的对象。他既没有朋友,也没有人敢于同情。1993年,博斯曼进入了最困难的时期,当时已经没有俱乐部愿意让这位叛逆球员到球队踢球,博斯曼失去收入,但是张单却滚滚而来,他变成了一个名副其实的穷光蛋。妻子面对强大的舆论和经济压力,也与他离了婚,房屋归妻子所有。职业足球运动员成为了“无家可归者”。为此,博斯曼不得不搬到父母的住宅里暂时栖身。
可是,在1995年12月15日,欧洲法院作出了一项震惊欧洲足坛并且对全世界足球运动影响深远的裁决。当时作出这项裁决的为欧洲法院的15名法官。此裁决适用于欧洲联盟的历个国家,其中包括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英国、爱尔兰、荷兰、卢森堡、奥地利、芬兰、葡萄牙、瑞典、比利时、丹麦和希腊。欧洲法院的裁决主要内容有两点,首先:有欧洲联盟公民身份的运动员在欧洲联盟任何地方踢球时,有关“外国运动员限制”的规定予以废除。其次:有欧洲联盟公民资格的足球运动员在与俱乐部合同期满之后有权在不支付任何转会费的情况下到欧盟的另外任何国家踢球。最后,博斯曼要求欧洲法院判定列日俱乐部应该赔偿他42.6万英镑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