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税上秦是很有特色的。商鞅变法的时候,他采取了重赋清税的政策.所谓赋和税,实际上是古代中国税收的两种方式.税是指地租,按照一定的比例上缴收成;而赋则指人头税,按照人口来收纳.到此为止的中国历史上的税收制度,一律是以税,即田租,按照收成比例收税为主.税率十分之一为基准,最少曾经到达过三十分之一.然而商鞅变法的一项重要措施就是改税为赋,即人头税.当时秦国的现实问题是土地广袤急需垦荒,因此商鞅废井田并实行人头税制度,鼓励开荒种地却又只按照人口收税,这当然促进了农垦.然而,这个政策的基础是必须有足够的农田.秦西面没有限制,扩地千里,这个政策有实行的物质基础。灭六国后继承了它们地少人稠的秦却没有对此进行相应的改变,相对缺乏的土地使得人头税变得相对沉重,"地数未盈,其税必备".作为人头税制度的另外一个弊端,就是对土地兼并有事实上的纵容.大地主无论兼并多少土地也只按照人头收税,而缺乏土地的人也要缴纳相同的赋税,结果必然是"贫者避赋役而逃避,富者务兼并而自若".按照司马迁在《史记 货殖列传》中的估计,秦故地的财富为天下的2/3,面积人口为天下的1/3。这么估算,秦“人均收入”大概是其余六国的四倍。大家都照本宣科地收取同样的人头税,受不了的当然是关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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