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一女生阉掉强奸色狼是否防卫过当?
性别:未知-离线 ynwsj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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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 20:06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引用:“

有时候对“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 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真的感到无所适从。

记得有年司考有道题目,一路人看到某男子正欲强暴一女子,该路人捡起根木棍击打某男子头上,致其死亡。问,该路人行为如何定性。

我起初按该条规定,认为应当属于正当防卫。看看”权威“解释:防卫过当——》故意杀人!!!!!
真是不明白,既然如此,那还要这狗屁规定干吗。

难不成主体只能是受害者?
如果是这样,真希望所有立法者都被强奸几次,让他们去行使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



这道司法考题定性为防卫过当是合理的。请注意:不是正在强暴一女子,是正欲强暴一女子。这是明显的防卫不适时。提前防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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