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许霆改判5年, 大家讨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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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英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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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8 16:1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如果用非法占有解释呢??
量刑还是过重了。如果能够归还款项,并且作出道歉,1年以下应该是可以的。
如果是不能归还款项,3年左右比较适当。

大额的经济犯罪应该给予更严厉的处罚。不应该把惩罚机制用于一些对社会几无危害的人身上。
大额经济犯罪是有扰乱金融的危险的,当然不能同日而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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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4 23:39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changboboT_T 于 2008-4-11 22:00 发表

这两条是为了说明捡东西不归还是有可能犯罪的。。。
至于本案,从盗窃罪的定义来看,我个人认为许的确是盗窃。当然我不是法学人士,我只是根据法条的定义来看的。召唤法律资深人士来判断。

1)拾到东西不还,应该属于非法占有。建议拾到东西非法占有论+失主失窃金钱或者贵重物品必须付给一定酬金。
2)此案1-5年还是基本合理的,即使完全归还了公款。
3)银行方是否有恐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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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5 21:0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changboboT_T 于 2008-4-15 20:25 发表
从现行法律来看,拾到东西不还还是有可能犯罪的,至于说要付酬金,这是为何?
1-5年的量刑是最高院指示于最低刑罚线下处刑的结果,而不是依据法律的处罚。
银行的恐吓??这个不清楚了。。

给少量酬金有利于积极交还失去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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