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无可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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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王枢密副使领京畿路经略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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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其次,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拥有的财产或支出与合法收人之间巨大差额的来源及其合法性。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包括行为人虽然"说明"了,但司法机关查证不能证明其说明的合法来源的情况。差额部分的财产被推定为"非法所得"。本罪的行为状态,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对数额巨大的不合法财产的占有和支配。

因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满30万元以上的才可以立案侦查。换言之,可以理解为数额在30万上以上的,才能按照本罪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该罪的犯罪主体限制在“国家公务人员”,这里应该是适用了一个严格责任的刑法概念。

严格责任(strictliability)又称绝对责任(absoluteliability)是指在某些犯罪中,行为人的行为只要具备了犯罪行为方面的某些特定要素,就不再考虑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认识因素,而直接要求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归责方式。它是传统意义上罪过责任的对称概念。

严格责任的存在是以行为人在明知该行业或行为存在社会危险的前提下,而自主选择从事该行业或行为而必然承担的一种风险代价。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不再是传统的犯意(罪过),而是行为人自主选择危险行业后为维护社会安全而有可能承担的一种风险。这种风险是与特定行业或行为相联系而固有的,但却不是必然发生的。通常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尽了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是能够防止该危险结果发生的。所以从一般的法的价值理念去考察,对行为人此时的非难并不有悖于法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观。这样只要是在适当的范围和合理的限度内,以法律明示的方式规定严格责任的存在,这种规定就应当被认为是可以接受的。

该罪犯罪主体既然明知国家公务员对于维护社会安全,相比比其他行业从业人员要增加更大的风险。而法律又明示了该种风险的责任。那么我们应该不认为它在立法精神上有悖于罪疑从无,没有必要把它当做一个特例来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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