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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投诉问题的申诉及答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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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唠叨琐碎流鼻祖)
吴王枢密副使领京畿路经略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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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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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8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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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鼓区很少见到比我更长的贴子,呵呵。这里先以个人身份,向楼主致敬。
既然楼主已经明确表示了对我的不信任,希望我回避。并且楼主目前是对我所做的上一裁决的上诉,那么您的上诉意见将由枢密院讨论之后,由WEBMASTER做出终审裁决。
请等待处理结果。
下面,我作为本上诉中直接相关人的身份,阐述和解释一些相关的问题。我的这些叙述,不作为裁决意见,仅仅作为当事人的回应。
关于会员“股神博古特3”在215楼中的发言,我个人并不欣赏,也不支持这种讨论态度。但是从版务角度来说,依据本论坛的论坛规则,这些话还不能构成人身攻击。当然,或许不同的人对所谓“人身攻击”是有自己不同的评价标准的。但是既然向论坛提出投诉,那么就只能按照论坛的评价标准。这种评价标准往往是更趋向普适性。这里并没有“水深水浅”的问题,如果对此楼主不能认同和理解,那我表示遗憾。
对该问题,楼主表示“没有再讨论的必要”,那么我以上说明,仅供参考。
关于楼主的“自救说”,我个人不能认同。如果一个会员,以他自己的标准认为受到了攻击,而这种标准不能得到论坛支持的时候,认为“不能提供不受攻击的环境”的时候,就可以用进一步的违规措辞来回应他所认为的攻击。那么还存在什么论坛管理呢?
我不想引用楼主用来“自救”的那些措辞。但您或许可以自己来进行比较,哪一个更具有攻击性,哪一个更明显的违反了论坛规则。
关于立场问题,我尊重楼主的立场。对您提出的“其他ID继续攻击”的说法,我刚才对“首先攻击”是否成立,已经表达了意见。
“股神博古特3”作为被处罚ID“股神博古特4”的“同一人ID”,在本投诉相关贴中的违规行为,已经由巡按使“风使”进行了扣分和公开警告的处罚。
如果楼主认为,所有的“处罚”,都必须以“处罚后违规者将不可能再实施违规行为”作为标准的话。那么很遗憾,这个要求太高。这里只是一个论坛而已,所谓“处罚”只能是在论坛范畴之内对违规会员进行一定限制。这种限制,无论在规则上,还是实施措施上,都有局限性。当然,论坛有时会使用一些极端的手段来应对严重的情况。但这些手段,并非适用于所有情况。
对什么时候适用极端手段,是由论坛来进行判断。当然,普通会员的意见,也是考量内容之一。虽然您的投诉我不支持,但是您的意见和态度,也将记入考虑。
关于我回答的那些,“冠冕堂皇而又遥不可待的话”,楼主是否愿意向相信,愿意相信几分。这是您的自由。但是至少请您思考一下,作为一个有版务权的论坛管理员,如果要搪塞一个普通会员,我何必那样长篇大论。当然 ,或许您认为这是我的一种姿态而已。但是如果您始终是这种怀疑的,不信任的态度,那么您提出投诉的意义,个人认为,非常有限。
关于您的质问。非常抱歉,或许我的确没有完全理解。
如果您的这个质问是指向论坛,那么我作为论坛副枢密使,代表论坛来回答您的质疑,个人认为还是有资格的。
如果您仅仅是对秦王“扶苏”个人提出质疑,不希望其他人来回答。那么这就不属于版务问题,您发表在鼓区,是不合适的。
我曾经说过秦王“扶苏”“确是论坛诸侯王,即论坛股东之一。所以天然是枢密院成员”,同时也说过“他不是正式的论坛管理员”。您认为是前后矛盾的。当然,您作为普通会员不了解枢密院组织结构,也无可指责,这里解释一下。
论坛管理员,包括各级版主(节度使)、超版(巡按使)、总版(枢密正副使),以及其他诸如论坛版务文件审核总官(御史)、论坛精华推荐审核总官(太常卿)等,等同巡按使级别的职能机构负责人。
他们都是本身有版务权力,可以直接处理版务的,当然,权限有大小。
而枢密院的构成,除了巡按使级别的管理员,或者获得枢密直学士资格的节度使级管理员之外。还有由一些无直接版务权的非管理员成员。他们自己没有直接处理论坛事务的权限,但是有参与提案、表决的资格。
论坛股东,即诸侯王。首先,作为论坛所有者,在论坛范畴中他的身份是独特的。在论坛权利可能性上,他当然有对论坛各种事务进行处置的权限。所以从版务可能性上来说,他有很大的权利,天然是枢密院成员。但是,并非说这些权利就可以无限制的随便使用。在论坛范畴之内,在版务范畴之内,诸侯王要行使版务权,还是有一定的前提,遵循一定的程序。并不是说诸侯王说怎样就一定是怎样。
除非,论坛股东以超越论坛范畴,版务范畴的身份。以社会范畴(论坛当然属于社会的一部分,要遵循社会中的规则,或者说各种法律法规)的身份,做出决定。这个时候,也就超越了论坛的,版务的范畴了。这种情况,也不是在鼓区可以讨论出结果的。
所以实际上,仅仅以诸侯王的身份,在论坛中,股东“不是正式的论坛管理员”。这里用“不是正式的”是因为他虽然有版务权利的行使可能性,而且这种权利很大。但他行使的方式和程序,同正式管理员“在规则内,独立的,无条件行使”有很大不同。
以上是一些版务解释,一般情况下,普通会员未必需要了解。不过既然楼主提到,那么我借此机会说明一下也好。
那么,回到楼主的问题。
对楼主向秦王“扶苏”的质疑,论坛规则中没有规定,作为诸侯王,必须回答普通会员的质疑。而作为他私人的身份,是否回答,属于他个人的意愿。论坛也不可能有什么强制性的保证。
但是,楼主既然把这个质疑发表在鼓区,那么我首先理解为,是一种“版务质疑”。作为“版务质疑”,基于论坛版务人员的版务身份,就不应当回避。而这个版务身份,必须要有一个代表。那么我作为枢密副使,来体现这样一种代表,个人认为还是有资格的。
上面是,我对楼主认为“TOP不应该代表秦王回答问题”的答复。
这里我想请问。楼主到底是否信任轩辕春秋文化论坛的版务团队?
如果楼主完全不信任论坛的版务工作,认为有人可以一手遮天,那么您的投诉意义何在?
如果楼主是希望通过质疑来澄清一些事实,那么我作为论坛副总版主公开的,正式的,附带并不简短说明的答复却被您认为无效。您怀疑的对象是秦王“扶苏”,而您现在又执着必须要他本人出来回答。
那么您究竟是在寻找真相,还是只是在谋求某种您的猜想的证据?您质疑的目的又究竟是什么呢?
关于您对会员“悲风鸷”的8点评价,我在前面的裁判中声明,不发表意见。那是因为这些评价都没有附带相关证据。而您之前唯一提供的一个证据,我也已经表示了意见。
如果您认为“许多事情人所共知,不言自明,不需要提供证据”。您作为普通会员,或许可以这样认为。您的论坛体验,也或许的确达到了这样的程度。但是作为正式投诉,您就必须提供投诉所要求的证据,并加以说明。无论这些证据在您看来是多么明显,多么不需要多说。
否则,那才是一种不公正,一种偏见。
您既然不列证据,那我在作为版务身份,在处理投诉时候又怎么能公开发表“支持”或者“反对”的意见呢?您不提供证据,“调查”从何谈起?难道每一个类似“我听说”都要进行调查吗?很抱歉,论坛或许很想这样做,但是版务资源的确有限 ,做不到。
关于您的“风闻奏事说”,我在回复中已经明确表达“相关上述8点评价,您所提出的对论坛规则的适用以及措施手段。作为一种建议,我正式表示,建议收到。”如果这种态度被楼主认为是“不理不睬”、“不作为”,那我个人深表遗憾。
会员的举报当然是恰当的行为。但并不是说会员的任何举报意见,不管证据如何,不管形式如何,论坛就必须执行,而且马上执行。
关于楼主对我所说“论坛有论坛的评价方式”的理解,个人认为楼主这样的思路,实在不是一种互相理解,互相信任,解决问题的态度。
我的意思是“我尊重会员个人的评价,即便是没有提供证据的评价,我也不会用‘无视’或者完全否定的态度。但是只有论坛的评价,才是处罚的依据。”
我所说的“不偏向、不针对”竟然可以被楼主理解为“投诉根本没用,我们自有评价和处理方式,并且我们的规则是完全正确无误的?”我这里不引用我的原文,也不想质疑楼主的用心。
我想说明一点,投诉是会员的正当权利,但是投诉是否得到论坛的支持,还是要由论坛来仲裁。这也基于普通会员对论坛的信任。如果说投诉被支持,我就信任论坛,不支持就不信任。这样还有什么规则和秩序可言呢?
我一再重申了规则不可能完美,更不可能“完全正确无误”。毕竟我们是论坛,论坛的权限只在论坛之内,能够对会员的限制也在论坛之内。论坛设立的目的不是为了让大家投诉。版务处罚不是为了要惩罚某人,只是为了能够维持秩序。如果您希望论坛对“投诉”这方面的问题具有非常高的水平和强大的管理,那我只能表示抱歉。
关于“逍遥自在说”,我已经做出了解释。论坛的处罚结果,不同的人当然可以有不同的看法。我说过论坛规则,只是一个尽量普适的规则。让所有人满意那是不可能的。而违规行为,恐怕也不能上升到“犯罪行为”的高度去讨论。以法律的精准程度来要求论坛规则,恐怕是不恰当的。
或许有些会员会认为某个处罚过轻或者过重,或者说处罚结果没能很好的起到预期效果。那么对这些问题,还是基于一个对论坛的信任。作为普通会员可以说“大不了我不来了”,论坛不能说“大不了我不开了”。作为论坛的立场,会有更多的谨慎,和顾虑。如果没有信任的基础,那么任何一种谨慎和顾虑,任何一个处罚结果,都可以拿来议论。都可以衍生出种种黑幕的说法。
楼主不信任一个论坛副总版主的声明,却认为一些传言是必须让秦王“扶苏”亲自来说明的。从互相信任的角度我很难理解楼主的思路。
对环境的建设,对违规行为的预防和控制,不是靠投诉,也不是靠处罚几个人可以解决的。论坛的确在进行一些尝试和思考,但不是说就肯定立即可以实现的。
关于“马甲说”,我还是认为,这就是个笑话。如果楼主认为我这种态度是无礼的,您是正经的质问。那么请提供相关证据,并加以说明。
关于“庇护说”,楼主的态度已经是完全对整个论坛管理层的不信任了。如果是这样,那么对这个问题,我也不再发表意见。不过提醒楼主,您的这个上诉,还是要经过论坛管理层的讨论,并且“操作”的。您如果认为我这是一种威胁或者藐视的态度,那这不是我的本意,不过还是先向您道歉。
关于“其他三段言论”,楼主对我意思表达的理解。我同样无话可说,如果楼主认为论坛管理层是这样的态度,那么作为其中的一员,我也不可能对您表示出更大的理解。
关于我所说的“设立论坛规则,尤其是处罚规则的两个原则”问题。您对“论坛整体利益”理解为“股东的预期广告收益”的看法,个人认为您对轩辕春秋文化论坛的性质缺乏基本的了解,恐怕也缺乏足够的关心。同时您对我所表达的意思的曲解,已经不是可以理解为“观念不同”的问题了。我认为您是有意的误导和煽动。我不能理解为这是一种非恶意的举动。
不过楼主这样“将自己塑造成一个为大众质疑论坛的民意代表,将个人事件,上升到全坛大众的利益层面”的态度,我似曾相识,非常亲切。
关于秦王“扶苏”的身份问题,我前面已经说明。而楼主认为我的仲裁是“不解释而进行仲裁”,我个人非常委屈。您的意思或许是说,“我的解释对您来说不具有说服力”,但这种表达方式,个人认为是对写了2600字来回复您的我的极大不尊重。
我的仲裁,是通过您提出的证据,经过对这些证据的核查做出的。如果您认为,只要您提出了“风闻奏事”,无需您提供证据,论坛就应该立即全面核查,那么未免高估了论坛的版务资源能力。我这里深表遗憾。
对于您最终提出的两点,以及另外的两点。我不发表意见。重申
请等待枢密院讨论后,由WEBMASTER做出终审仲裁。
重申,我上面的话仅仅作为一种当事人的回应,不属于版务仲裁。
[
本帖最后由 TOP 于 2007-12-18 15:5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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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9 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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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楼主3楼的交流态度,我个人很欣赏。如果我们能够一直以这样的方式进行讨论,那应该可以取得更多的互相理解。
既然楼主的话说的很明白,很真诚,那么我不妨再多几句话。权当是补充发言。
区区TOP,见识不过几年事故,学问不过几本杂书。既无雄才伟略,更非奇士大贤。以浅薄哗众,滑稽取宠,竟忝居高位。一时俨然堂皇,于登闻鼓中指摘臧否,断定裁度。然清流物议,大众猜忌,竟慑服TOP一匹夫之威乎?非也!人无所惧,唯依者“规则”二字。若为谋一时之利弊,开未有之先河。立规不循,凌权于理,君愿以死谏而陈情,余不敢因顺势而废法。大众无辜,怀利器者更需当甚用。其人顽劣,掌权柄者亦不可专夺。今既证无确凿,法无明条,杀一人是小,竟何面目再言“公正”?一例既成,必有效者。临头关己,何事不大?君今日之非常,何以拒他人之泛泛?时会员惶惶,谣言沸沸,恐更甚“马甲说”之流毒。临屏草草,言多粗鄙,尽于此。
关于您所提的几次处罚,个人认为,都是依据论坛规则做出的,不存在特殊性。
而您所提到的“已经实际上封禁了我”,根据了解,并无此事。同时也是根据我的了解和经验,论坛不可能因为某会员自己的请求,就对该会员永封。
这不合规则。
以上是个人的补充说明,仅仅是同楼主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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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9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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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的发言中提到了本人,所以本人以个人身份,再做一些回应。
首先,个人认为,本上诉是有关会员“股神博古特3”的,所以会员“股神博古特3”可以发言。
会员“股神博古特3”表示了对楼主一些善意和理解,非常难得,我个人很欣赏。我相信这种态度是出于真心诚意而并非惺惺作态。同时也坚信会员“股神博古特3”的这种对普通会员的理解和宽容态度,是他一直坚持,并且将来也必然会继续坚持的原则。这一点是能够经得起广大会员长期监督验证的。
而会员“股神博古特3”对论坛的一些知名会员,或者管理员的期望更高,要求更严格,所以就往往不那么宽容,这一点我也表示理解。
不过对“本着对待普通会员的发言权如同对待女人的原则”一句,虽然体现了会员“股神博古特3”怜香惜玉的温柔品质,但个人认为有歧视男性的嫌疑。这个态度,我个人表示不欣赏。
关于8点投诉,既然投诉与被投诉双方都强烈要求论坛进行调查。那么个人认为,这种情况已经超出了普通的投诉调查情况。我个人表示,将在枢密院积极推动这一调查案的进行。一旦提案通过,开始调查,将通知二位。
因为楼主之前对这些投诉都没有提供证据,所以如果假设万一找到了一些证据,那么这些投诉就不是无证可查,同时如果所获得的证据符合论坛规则处罚标准,那么也就不是无法可依了。
当然,一切还要等调查结果。
关于会员“股神博古特3”之前的一贴流程疑问。与本案无关。不过既然提到,我也顺便回答。在那个疑问中,您的问题我都逐一进行了回答,同时也提出了交流意见。在您的最后一贴中,您表达了一些意见建议,我在这里明确表示收到。但是您并没有提什么新的问题,所以也无从继续答疑。因此只能对您的“衣带渐宽人亦悔,为其徒得人憔悴……”等等惨状,深表同情。
另外,我对“股神博古特3”的期望依然没有改变。但是“股神博古特3”至今没有提供什么务实的想法,想必一直在呕心沥血,悬梁刺鼓的思索,所以也没有催促的意思。我虽然愿意当唐僧,不过也并不指望您是孙悟空。
关于“其人”这个意思,很抱歉我的文言文水平非常差,附庸风雅,贻笑大方了。这里要表达的是“这样的人”。哪样的人呢?“顽劣的人”。并非专门特指会员“股神博古特3”。这一点是个误会,希望澄清。
关于一些昔日绰号,好朋友之间的游戏语当然是要和人身攻击分开的,这一点我很理解。另外说到这里,顺便问一句,在这个贴子。
http://www.xycq.net/forum/viewth ... p;page=1#pid2157274
这个做“挡风墙”的“江南的草包”不知道是您哪一位好友的昔日绰号?如果可能,还希望解释,避免又有人误解而举报。
对“股神博古特3”同朋友之间能够公开称呼昵称,而朋友并不生气的融洽关系,很钦慕。如果我是“股神博古特3”的朋友,亲切称您“卑劣鸟厮”,想必您也不会生气。不过这个亲切还是要互相愿意,由于我个人比较浅薄,不喜欢别人类似这样的昵称来称呼,所以即便我有幸成为“股神博古特3”的朋友,也不会称您“卑劣鸟厮”。特别在鼓区,为了体现对广大会员的尊重,我还是要用您的正式ID称呼您的。
所以,对楼主的称呼不恰当,我已经在第一时间,首先进行了纠正。当然,请“股神博古特3”放心,对这一方面的确认,论坛还是会小心谨慎,不会冤枉一个纯真善良的好人的。
以上是个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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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0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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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说明,本公告不涉及本上诉内容,仅属于维持鼓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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