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论死刑的不可废除, ——法学导论课期中发言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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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6 10:00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首先我要说明,我的看法和楼主不同。
   让我们看一下刑罚的发展史吧,从古代的炮烙、宫刑到现代的劳改、监禁,不知大家注意了没有,在刑罚的一代代更新换代中,刑罚中的制人残疾的法律已经消失,取而代之的是一种比较单一的刑罚-――对权利、自由的限制。这是为什么呢?

   先从刑罚的目的开始,时代发展到今日,刑罚的目的显然已经不能定义为维护“正义”了,应为“正义”本就是一个混淆、不确定的存在。刑罚的目的是用来控制犯罪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治安,保持社会和谐发展。
    所以古代的刑罚比较简单:偷金砍手使之不能盗,通奸阉割使之不能淫,骚客砺舌使之不能言,叛君斩之使之不能存。目的就是为了让罪犯不能在犯同样的罪行。

    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完善,法律逐渐采用更为文明的方式来代替上述的各种刑罚,应为限制权力和自由几乎可以限制所有的犯罪行为。其目的没有变――不外乎是为了不让犯罪者go  on,并警告别人不要犯罪而已。
就现代国际法律形势而言,死刑也并非不可取消的,关键在于对社会治安的影响。美国曾经取消过死刑,但此举使得美国的治安一落千丈,政府不得已才恢复了死刑。但更多的欧州国家却是成功的取消了死刑――――这毕竟是已经存在的事实。

    刑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对于社会来说,若是能够保障治安的稳定,那么取消了死刑也未尝不可――当然,这意味着政府监狱的支出又增加了一笔,即我们上缴的税金中将有一笔用来给这些死刑犯颐养天年。

文中提到了:
法律不仅仅在于实用主义
“人类社会的基本原则”是存在的
死刑最总要的意义在于体现了人类社会的正义。
    我认为这些看法用在这里都有问题,请注意,9。11事件中,恐怖分子持有的狂热伊斯兰“正义”给5000多名世界精英判了死刑,这是一种什么样的“正义原则”啊!!但不能否认,对于这些伊斯兰教徒“圣战”即是“正义”所在。诚然,如楼主所说,实用主义的观念是非常危险的,如果采用这种观点,我们的立法者就可以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借口,随心所欲地将法律改变成自己希望的样子,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就将毫无保障。可是,一个不确定的“社会基本原则”概念同样十分危险,甚至是更加危险―――这同样会成为另一个接口。试想一下,如果中东某个国家出台――――“为了正义,可以以生命为代价来诛杀邪恶。”的法律,情况将会如何?

    死刑不是为了不是要给感情一个说法,但也不是是要给正义一个说法。说到底,死刑,甚至包括所有的的刑罚都不是为已经犯下的罪行一个说法,而是为了犯下的罪行对将来的影响一个说法,对将来有可能进一步犯的罪行一个说法(后面一点在社会中还存在疑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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