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杀人者死!, 鉴于有些人迷惑于西方所谓自由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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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8 09:45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我来谈谈我的看法

总的来说,可以看出作者有感而发,但如果是一个学过法律的人,就未免外行了点,所以我就把楼主当做非法律人士了,基于这个前提我给出我的看法。

杀人是一个非常重大的罪,它剥夺了别人的生命,这是一个最最严重的罪行,它必须被最大可能的禁止。

就这句话而言,同意。但后面的分析很有问题。

      首先,死刑和无期徒刑孰重孰轻这个问题在东西方的价值观中是不同的,美国甚至有的州中,高年限的自由刑是重于死刑的。在我国,因为我国采用是15年以上(数罪并罚20年)全部无期,任何无期徒刑之间都等同,无期徒刑之间不存在差异。所以无期徒刑一般不会关无期,10个里边有8个20年之内就能出来。所以在我国死刑是重于无期的,因为无期给人一个希望,20年后一定能出去的希望。而西方重犯一判就是几百年,就算减刑100年他这辈子也出不来了,在没有那出狱的希望,在监狱的日子将生不如死。所以单纯的说死刑死重于无期的看法是不恰当的。“白痴都知道选择终身监禁便宜得多”并不是都成立的。

而对社会契约论的驳斥则完全不正确,原因是楼主不理解社会契约论。请注意,社会契约论是解释国家权利来源的东西。也就是为什么国家有权利进行行政,立法,司法工作的原因。这点我国历来就解释的很差,国家统治者统治没有理论依据,只有一些空洞的精神借口,以前是“天子”,就是神灵让其统治,现在也没有说清楚,就是人民权利由人民代表行使,至于为什么人民代表有权利行使人民的权利则没有解释。

西方则不同,许多年前西方就有了社会契约论,其起源来自圣经的《新旧约》思想,这部分我就不展开了,外国法制史上有详细的记载。中心思想就是:为了保证每个人权利的行使,每个人让度出一部分最最基本的权利给社会统治阶级,社会统治阶级在收集了每个公民的让度权利后,综合产生了统治权力。这就是国家和每个公民的社会契约。在这个契约中,公民的义务是保证个人让度权利的让出,权利是个人剩余权利的完整。国家的义务是保证个人剩余权利的完整,当然也包括国家权力的行使不侵害个人剩余权利。但是生命权不是让度权利,这显而易见。(人类的让度权利主要是小部分的自由权,财产权,和行为权。)

所以说,文章中的:

鉴定契约的双方,如果其中一方违反了契约,而导致另外一方利益受损,那么违反契约的一方就应该赔偿受害者的全部损失。杀人者违反了契约,被害者损失了生命,所以杀人者赔偿生命,这是很合理的。

这段话是很错误的,首先混淆了社会契约的对象,也就是个人和社会,而不是个人和个人:
对于社会来说,当事人杀了一个人并没有剥夺社会的生命,(请注意契约的双方是社会和公民,失去生命的公民和当事人并没有契约关系。)而社会却要剥夺当事人的生命,这是不公平的。更何况社会权力的来源中根本不包括生命权,社会权利的行使是不能侵犯公民的剩余权利的。这在法理上就不通。

如果社会就像文中方案执行,固然,有可能杀人犯罪少了,但是权利和权力的无逻辑信将会导致另一个问题:统治阶级的权利滥用。又很多人将会被统治阶级“合法”杀掉。不但但体现在刑法上,经济,政治,生活都会如此(难道身处中国的我们还没有体会吗?),社会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矛盾激化,谋杀还能抑制吗?甚至可能有革命,战争的。到那个时候,社会付出的代价会更多。

其实有一点法律界已经达成共识,那就是死刑在将来必然被人类所摒弃,只是时间问题。我个人认为主要原因有下:(按重要性排列):
1,死刑不合法理性
2,死刑的可代替性
3,死刑的非人道性
4,死刑的不可逆转性

[ 本帖最后由 Sphynxyu 于 2007-5-28 11:1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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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31 10:33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枫儿 于 2007-5-30 22:56 发表
个人享有生命权,社会负有了保护个人生命安全的义务——社会负有的并非不作为的义务。那相对等的是什么呢?在这一方面,个人负有什么义务,社会享有什么权利,以维持权利义务的平衡呢?
楼上如果是学过法律的,应该明白我在讲什么吧?

就人而言:权利——生命权,第一性义务——不杀害他人,第二性义务呢?
人身权无法全部补偿,谁愿意以什么补偿来交换自己的生命呢?其第二性义务含有惩罚性,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如此而言,不是死刑,个人究竟以什么权利与社会交换社会的义务(社会无法享有生命权),个人应当负有的合理的第二性义务是什么(与生命权利相适应吗?有适当的补偿和足够的惩罚吗?)?
法律会对人的行为形成导向,是鼓励、谴责或放任。以一个人的自由交换另一个人的生命,是平等吗?是正义吗?这值得鼓励还是放任?

本人是学法律的,但是不明白。
相应解释:
--------------------------------------------------
个人享有生命权,社会负有了保护个人生命安全的义务——社会负有的并非不作为的义务。那相对等的是什么呢?
--------------------------------------------------

我解释过了,于社会负有的义务(保护个人生命安全的义务)对等的是:
1,从义务,权利方面,与其对立的权利是社会享有的社会权力。
2,从权利标的方面来说,与其对立的是个人必须保证让度出的基本权利(部分财产,行为,自由权)。
希望看完帖子再发言,回答已经解释清楚的问题很无聊。


--------------------------------------------------
在这一方面,个人负有什么义务,社会享有什么权利,以维持权利义务的平衡呢?
--------------------------------------------------

这部分问题和前面的重复。
个人负有的义务就是保证让度部分基本权利。社会享权利就是社会享有的社会权力(是由个人让度权利汇集构成的),请注意权利和权力的区别。
个人让出了自己部分的财产,行为,自由权,交换得到了社会的义务,即保证个人剩余下的权利(全部的生命权和合法财产权,自由权和行为权。)举个例子来说,个人的行为权有很多,从法理上来说,个人有犯罪的自由,但这部分行为权利是你让度给社会的权利,你一旦使用了犯罪的行为权,就是收回了部分让度给社会的行为权,破坏了你和社会的契约(这就是社会契约论),社会者由于你的犯罪行为权的行使而受到伤害,所以社会行使那些没有犯罪者让度的行为权对你执行刑罚。

也就是说,当你一旦犯罪,这时候由于你首先破坏社会契约,就成了社会契约之外的人,这时候,契约已经被破坏。由于你的犯罪行为,为了保障哪些和社会有契约的人的剩余权利,就会用哪些人给予他的让度权利对你进行刑罚。以维持权利义务的平衡。

-----------------------------
权利——生命权,第一性义务——不杀害他人,第二性义务呢?
-----------------------------

这个问题问的逻辑太混乱了!回答起来很麻烦。
首先这个问题不是建立再社会契约论上的,社会契约论是个人和社会的契约,是解释权力权利来源的一种,这个问题问的则是令一种解释方式---权利义务对等关系。
这个解释大意是:人于人的权利是有冲突的,为了保证每个人的权利行使,建立了法律,使得权利分割均匀,权利重合的部分就是义务,权利和义务相互对等,权利需要义务的执行作为保障,义务的执行就是得到权利。
生命权对等的义务是不伤害别人的生命权,这就是整个对应的义务,涵盖了所有的对应义务,无什么第一性,第二性之说。权利义务都是抽象概念,在这里说“杀害他人”等具体行为无法对等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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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无法全部补偿,谁愿意以什么补偿来交换自己的生命呢?其第二性义务含有惩罚性,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

这个问题概念不清。
我们都知道法律分类的,这里要说到民法和刑法的区别,请注意,民法是权利本位,民事法律行为是为了补偿权利财产的伤害,刑法可完全不是这样!刑法是义务本位,刑罚不是为了补偿权利财产的伤害,而是为了保证其他人的权利。因此,再杀人刑事案件中谈“补偿“是概念错误的,刑罚的目的根本不是补偿死者,而是保证剩余公民的生命权,用补偿的思胧视眯谭J谴砦蟮摹?
至于”其第二性义务含有惩罚性,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我完全没有看懂,这个义务的主体是谁?而且对罪犯的惩罚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并不对应啊,对应的应该是消灭罪犯再次犯罪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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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而言,不是死刑,个人究竟以什么权利与社会交换社会的义务(社会无法享有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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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深入,问的就越混乱,越看不懂
如果是社会契约解释,则是:
个人以让度权利交换社会保护个人剩余权利的义务。
如果是权利义务对等解释,则是:
个人以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来交换社会保护个人相应权利的义务。
有点拗口,但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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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应当负有的合理的第二性义务是什么(与生命权利相适应吗?有适当的补偿和足够的惩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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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性义务”不知道是不是个即兴发明的法律抽象概念(我只知道第二性权利),但是在google上查了一下,只有最近的一篇论文说最近有专家提出了这个概念:
http://www.tecn.cn/data/detail.php?id=9138
------------------------------------------------------------
最近,又有学者提出了“第一性义务和第二性义务”的说法,并说明了责任与义务的关系。该学者指出:“责任,可经由义务加以定义。义务有第一性与第二性的性别之分,责任被定义为第二性义务,即当第一性义务被违反时,义务即转化为第二性义务,权利人得强制取得之。”
------------------------------------------------------------

由此可见,第二性义务和第二性权利的意识差不多。可是这个概念好像和这个问题中的意思相差太远。如果硬理解的话,就是当个人第一性义务被违反时(违法),,义务即转化为第二性义务,权利人(法律)得强制取得之,对其进行刑罚。这是解释刑罚权力来源的比较新的说法,和本帖讨论的问题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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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会对人的行为形成导向,是鼓励、谴责或放任。以一个人的自由交换另一个人的生命,是平等吗?是正义吗?这值得鼓励还是放任?
------------------------------------------------------------

至于这个问题,并不是一个想当然的问题,而是实践性强的问题。我只能说,并不是所有人都认为剥夺生命是重于永久剥夺自由的。其实从心理上分析,无期徒刑重于死刑的主要原因是罪犯保有希望,一旦希望也消失,那么无期徒刑将是重于死刑的刑罚--当然希望有事是无法剥夺的。
以一个人的自由交换另一个人的生命,是平等吗?是正义吗?
诚然,我们承认并不是平等,正义。但是:
以一个人的生命交换另一个人的生命,难道就是平等吗?是正义吗?
显然同样并不是平等,正义的。当一个人的生命消逝的时候,是无法找到平等,正义的,法律刑罚的重点应该避免他的发生,而不是放在如何惩罚已经发生的罪犯。至于取消死刑后谋杀案件的下降,这有很多具体数据表明,不用我赘述。

[ 本帖最后由 Sphynxyu 于 2007-5-31 11:1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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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0 13:55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LXR 于 2007-9-14 15:44 发表
人有趋利避害性,也就是两害相权取其轻。

如果人认为自由刑重于死刑,那为什么被判了没有重获自由希望的自由刑(如100年以上)的犯人没有大面积的自杀行为呢(如果有就是我孤陋寡闻了)。

如果说人的生命权不能被别人剥夺,自由权就可以吗?

1,什么被判了没有重获自由希望的自由刑(如100年以上)的犯人没有大面积的自杀行为呢
因为希望,没有人能剥夺希望。没有大面积的自杀行为不能说明死刑重于自由刑,例如,明明人人都知道自己难免一死,可为什么人类没有大都自杀呢?这个问题不是简单的逻辑问题。
2如果说人的生命权不能被别人剥夺,自由权就可以吗?
外行问题,既然这么问了,前提一定是建立在西方法律思想体系下的,那么请去学习以下西方的法理,在权力来源论里有解释(没有明确解释,但是可以推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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