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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2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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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6 司徒苍月 的帖子
不对吧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能实现一定功能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文档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软件首次发表之后50年,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明明是死后50年啊
而且这还只是大陆的法律,不是台湾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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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5-3-12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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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7 zhouhuan 的帖子
完全不是一件事……我们有拿同人来盈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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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5-3-12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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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54 qhaabk 的帖子
中国法律也是不允许的,软件保护期是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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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5-3-12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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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21 金炎陽 的帖子
原作者都说李明这么干是要害他了难道还能是支持的意思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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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5-3-12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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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23 zhouhuan 的帖子
看10楼那个截图,应该是很明确地表示反对了
第一个就是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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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5-3-12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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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如果发生这种事,说实话我还是有点失望的……就怕这事情发生后原作者都跑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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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5-3-12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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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huan
于 2015-3-12 15:20 发表
下载是违法,盈利也是违法,哪里不一样了
如果只是就违法上来说,确实都是一样违法的。
但是如果同人游戏不涉及商业盈利的话,制作公司一般是懒得管你的;如果你涉及了商业盈利,就有可能会被那个韩国公司告,就例如法宝网那个皇太极。
我认为论坛的核心资源应该是那些游戏作者,所以我说的区别是在于原作者的利益而不是违法的方面。
我觉得轩辕现在最该做的就是让那个汉王和原作者交流一下,而且最好让这次交流公开一下。不然我们在这里喊话也不过是徒劳,码到这里竟然有点心灰意泠的感觉,哈哈,真是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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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5-3-12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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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46 杏花疏影 的帖子
那家伙就是在模糊事实,想在风头过去后就算了吧。反正到时候一说我大天朝国情如此,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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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5-3-12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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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huan
于 2015-3-12 16:12 发表
如果没有获得授权就不能出售东西,那些漫画同人本就不会存在了,默许这一说还是有的。
同人不可以公开发行
自己卖可以
但不能找出版社
就是说那些漫画同人本不是被默许了,而是想管管不了,维权付出的成本和收益不成比,但是这不能否认漫画同人本侵权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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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5-3-12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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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花疏影
于 2015-3-12 16:17 发表
漫画同人是漫画同人,人家的东西是人家东西,这两上是不同的。
是一样的啊……都是侵权的,只不过别人没法管而已……所以那些同人画家都是自己印刷,不能找出版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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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5-3-12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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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花疏影
于 2015-3-12 16:30 发表
我做的同人作品,你偷偷拿来卖,与我来卖,能一样吗?
你误会我了,我的意思是只要涉及商业利益,这两者都是违法行为,从本质上没有区别,而这个汉王的所作所为更加恶劣,他可以说是歪曲了作者造成了现下的情况。
就是说R大本身是不违法的,然后被这个李明拖进了侵权这个屎坑。
越说越来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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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5-3-12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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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huan
于 2015-3-12 16:38 发表
不是,其实我们现在所有的mod都是违法的,只不过没人管而已。现在李明的行为让我们更容易被法律盯上,所以我们要谴责
你要是自己玩当然不违法,要是把这个拿出来赚钱当然就是违法的。
另外,同人作者也是有版权的。
根据我国著作法法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李明这么干不知侵犯了曹操传的版权,还侵犯了R大的版权。
所以不是因为你说的容易被法律盯上所以要谴责,而是所有商用无版权mod都要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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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5-3-12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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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huan
于 2015-3-12 16:54 发表
下载在有些国家是违法的,不过在中国我不清楚,但是传播肯定是违法的。你说把曹操传放到网上的人违法,那不就是传播吗,这可没有商业化
就是说你放在网上传播还可以用学习的名义来掩饰下,还能混过去,何况现在放网上的大多是mod作品,只要不收费就没大问题。
那你商业化用什么掩饰?没法掩饰,肯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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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5-3-12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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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huan
于 2015-3-12 18:42 发表
这里没提到传播是否违法
所以我现在比较感兴趣的是轩辕高层对此有何态度呢?反正李明的行为是肯定违法的,损害作者权益的,你也承认了这一点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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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5-3-12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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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炎陽
于 2015-3-12 20:22 发表
按道理說此事跟軒轅高層關係暫且不明,我真看不出聯繫,他們的確沒有立場和義務表態
好比說一個人開車撞了人,該他賠就他賠,不能說硬要他同事和朋友上來表態要求他們絕交之類的吧
要求五王來道德批鬥漢王,就 ...
这个内情我也不是很清楚,如有说错请勿怪。
我想请教下李明是怎么当上汉王的?如果是注资的话那资本来源是否为APP上的姜维传和东吴传呢?
当然有可能是因为论坛需要这笔资本来续命什么的。。
PS:怎么感觉我在作死的道路上愈行愈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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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5-3-12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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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huan
于 2015-3-12 20:58 发表
其实要不是李明在前面承认自己是同人工作室的人,现在轩辕也不会被喷,这貌似是自己作死。
不过既然同人入主轩辕,那应该是要在轩辕推广手机版,迟早还是要公开的,正好用这帖来试探一下圈子内的声音。而圈子外 ...
找你这说法吃相也太难看了点,直接被默许了,就不能找那些人在大陆容易联系的上APP吗?
你现在来这一出不就是欺负R大在台湾跑不过来?要说这要赚钱了R大能分到一毛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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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5-3-13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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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huan
于 2015-3-13 12:12 发表
哪里提到是否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只靠商业化来判断?为什么不能用传播权来判断?
反正就从你在这个帖子的发帖情况而言,你就是偏向李明的,不然为何要和我们争论李明剽窃了R大的作品卖钱违法呢?
现在R大自己都出来表态了。
你要是觉得上传mod都是违法的话我倒觉着你应该另开一贴来讨论而不是在这个帖子里面把水搅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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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5-3-13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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裤袜大落
于 2015-3-13 12:34 发表
因为这是归法官来判断的 民事案件 民不举官不究 这么基本的原则你不知道 在这里大谈什么法条?
按照你的逻辑“作者不出来明确声明反对 就代表他默许”
那曹操传这么多MOD面世多年 哪个被光荣“声明反 ...
我现在很怀疑他就是利益所得者之一,不然按他那个逻辑他不应该在这个贴里和我们胡搅蛮缠,而是应该另开一贴来讨论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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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5-3-13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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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huan
于 2015-3-13 13:07 发表
我本来就是想通过这帖来探讨一下对版权的认识,同时确认作者的态度,作者出来表态正是我希望看到的情况之一。
那很好,既然你的目的已经达到了,那么我们接下来的目的就应该是一致的,就是谴责李明,那么你现在还在争论什么?
接下来我们的枪口不应该一致对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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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5-3-13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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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zhouhuan
于 2015-3-13 13:07 发表
我本来就是想通过这帖来探讨一下对版权的认识,同时确认作者的态度,作者出来表态正是我希望看到的情况之一。
那很好,既然你的目的已经达到了,那么我们接下来的目的就应该是一致的,就是谴责李明,那么你现在还在争论什么?
接下来我们的枪口不应该一致对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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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5-3-13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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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huan
于 2015-3-13 13:46 发表
那么我把曹操传稍微修改一下,改几个字,算不算MOD呢?如果不算,那要改多少才算MOD呢?大兔子版那种,算不算MOD?
还是那句话,只要你不收费,就不侵权。
不然你说暴雪出魔兽的地图编辑器干什么?
之前暴雪告做地图的是因为那个做地图的下载要收费才告的。
PS:我说错了,后来查了查,暴雪和老滚都是开放游戏mod的,曹操传还不知道
[
本帖最后由 f19930803 于 2015-3-13 14:1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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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5-3-13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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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zhouhuan
于 2015-3-13 14:07 发表
也就是说,是否违法取决于作者的态度。那么光荣似乎没有同意我们制作mod拿出去传播吧
……是这样,应该是没有同意我们制作mod拿出去赚钱。
传播属于一个很暧昧的词汇,光荣(现在应该是那个韩国公司)说我们传播,我们可以解释的,说是出于学习用途就可以了,但只要你商用了,就肯定不是学习用途。
我这么说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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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3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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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huan
于 2015-3-13 14:24 发表
不行……的吧
根据法律,不管任何目的,传播就是违法,这个解释也没用啊。
这个严格追究的话好像你说的也是对的,但是就目前来说那个韩国公司要追究我们的话原因只有一个:你的那个mod给那个公司的盈利带来了影响。
你认为我们现在做的那些mod会对那个网游带来盈利影响么?
如果没有,那他是懒得来追究你的,因为成本和收益不成比。
我一直说我谴责李明不是因为nexon的版权,而是他侵犯了R大的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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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3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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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huan
于 2015-3-13 14:44 发表
确实,我们mod制作了这么多年也不见光荣来告,看起来像是被默许了,但毕竟没有取得正式同意,一旦光荣要告那还是很麻烦的。
如果我们制作mod并传播是违法,那么作者就没有著作权,我记得百度有个条款是贴吧内 ...
你到底有何居心?之前我和别人说的都是放屁是吧?
mod作者也是有著作权的!!!
不是什么光荣同意了就可以,光荣同意了还要mod作者同意!
而且光荣是绝对绝对不会同意的!!!
就是说不要妄想去商业化了,一旦商业化肯定会被告,一旦被告肯定败诉!
别人现在没告你是因为你现在没有商业化,没有侵犯到他们的利益,你当你是第一个吃螃蟹的?!!法宝网那个皇太极就是第一个吃的!结果呢?被发了一封律师函!!
mod的制作本身就是不能涉及金钱的!你看懂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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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5-3-13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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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huan
于 2015-3-13 15:03 发表
我确实没明白你的意思。
商业化和传播,这两个在法律上都是有规定的。你说“法律不保护你自己都不在意的权益”,那么你怎么知道我不在乎传播权?
他的意思是什么?
他的意思就是只要光荣不举报你,你就不构成侵权,你看懂了吗?
然后你最后一个问题,轩辕、法宝、柔居传播了那么多年,你看光荣告你了吗?
没有告是吧?没有告就说明他不在乎传播权。
在不在乎不在于你,在于nex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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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5-3-13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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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huan
于 2015-3-13 15:28 发表
你激动什么,现在不正在讨论这件事吗?
我是问,一旦光荣告起来,mod作者是不是违法了?如果作者违法了,他还有没有mod的著作权?
好吧,这看起来像是我站在反对面,那我再加一句,如果真的发生了这种事, ...
我在激动什么?
“如果是这样,那么即使作者不同意商业化,只要光荣或者那个NEXON同意,也是可以商业化的” 你说的这句话就是我激动的原因。
做游戏mod,还算有自己制作的成本,直接照搬游戏上APP算什么?
剽窃!
至于你说的别的,我想楼上那位仁兄已经很好地回答了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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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5-3-13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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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huan
于 2015-3-13 15:40 发表
你要这么说那侵不侵权还是看光荣会不会告,而不是看商业化。现在姜维传被同人商业化后没见被告,难道你就可以说同人没侵权吗?再进一步,多年前柔居的岳飞全传mod也商业化过,也没见光荣来告,是不是岳飞全传 ...
绕了半天绕回原点,我无话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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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5-3-13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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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是软件侵权案件审理的指导原则。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是侵权判定的重要一步。所谓实质性相似是指被告的作品与原告的作品相似到一定程度,除了解释为复制而不可能有其他的解释。由于简单的复制抄袭行为已很少存在,大多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改,因此必须从“质”上判断是否复制了权利人独创性程序代码。“接触”则是证明有机会看到、了解到或感受到享有版权的作品的一种可能,接触的对象可以是涉案软件的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由于在认定“接触”上较为宽松,因此在证明实质性相似上需从严要求。美国司法判例确立的“抽象、过滤、比较”三步检验法获得各国法学界的认可,有着广泛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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