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请教一些古代称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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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7 18:56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绝世天骄 于 2011-1-7 17:30 发表


比如,一个人过继给伯父,兼祧两家,自己生父家和伯父家分别为自己娶妻。这两个妻子在法律上就是平等的。

平妻本身就是市民文化发达以后礼法对市民阶层约束力减小的情况才广泛出现的,严格的礼法是不承认这种情况的。作为儒家礼制的直接继承和归纳总结,唐律、大明律、大清律中一脉相承的律法部分一直都不承认平妻。但是直接在判决中应用的大清附例则在乾隆四十年允许独子兼祧后对这种情况下平妻的存在做了让步。

查了几个案例,发现官方非常狡猾,对兼祧婚中发生平妻地位纠纷的案例往往采用不同的判法,有判后娶为妾的,也有采用“有妻更娶”的解释,律例之争并没有明确的结果,事实上在应用中根本没有发生激烈冲突.....大概和古人更重视结果正义而不是程序正义有关吧......也就是说,其实兼祧婚的情况下,只有后娶之妻生子享受嫡子待遇是雷打不动的,后娶之妻本人则未必享受到嫡妻的其它待遇......

[ 本帖最后由 intermlbai 于 2011-1-8 16:1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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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0 10:13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tiger1970 于 2011-1-10 09:05 发表



我们胶东出过一件事情。

清末,胶东的妓女李爱珠结识并看上了一个在东海关工作的穷举人(当然是相对而言)洪钧。她认定洪钧必有大成,就拼命资助他。
洪钧很感激,承诺中进士后娶她,但是李爱珠的唯一 ...

嗯,下载大清律例暂时还没有完成,不知道附例中对平妻的情况到底做了多少让步,只能从一篇讲香港适用中国传统法律的论文里找相关的案例。发现一个规律,这种兼祧婚的情况发生诉讼往往是两种情况,礼制之争或者发生刑事案件,作出最终解释的部门有时是礼部,有时候是刑部。礼部方面的解释一律是后娶为妾的,刑部则往往本着人命为大的原则不把被害人视为妾......
引光绪年间何锡俨、吴潮汇辑《刑案汇览续编》卷七中刑部的一个司法解释如下

QUOTE:
礼部议覆河南学政余万全丁忧请示案内, 以礼无二嫡,
将后娶之妻作为妾论, 系专指夫之子女为后娶之妻持服而言。至
于后娶之妻与夫之亲属有犯, 倘竟作妾论, 则案关人命, 罪名轻重悬殊, 办理转多窒
碍。自应比依‘有妻更娶’之律, 有犯仍按 服制定拟”。

[ 本帖最后由 intermlbai 于 2011-1-10 10: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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