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追加被告、第三人
性别:未知-离线 小气莱西

南利侯枢密直学士领安化军节度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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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9 10:39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我说几句:

      1、追加被告,第三人时限在一审的庭审结束前;
   
    2、当事人(原、被告)可以申请(法院)追加,法院可以自行依职权追加。

    3、问一句,落花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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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9 11:14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哦,落花原来还是师弟,呵呵。
     

    我与桶均参加的最后一届律考。

              
                   原来是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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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9 11:16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落花风雨于2005-08-19, 3:03:14发表
对这个问题,偶记得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过江伟搞的那个民诉草案的修改稿倒是说了,在言辞辩论终结前

这个问题主要考虑,给平等主体都享有二审终审的权利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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