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疑罪从无”与“疑罪从有”, 抛一块砖,希望能聚众。
性别:未知-离线 小气莱西

南利侯枢密直学士领安化军节度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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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5 16:37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审判中,法律对事实的认定,给出了最终裁量的依据,
但事实又总免不了出现~~~~~

最近,刚协助办完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最终被判有期徒刑10个月。

一天晚上小A和小B来到一家发廊,内有两名顾客(熟客),老板C与小B发生口角,乃至动武,当小B抽出随身携带刀具,小A上前夺下刀解劝,小B愤愤离去,随即换来小D,小B与小D一同,将老板C拖出发廊,用刀具砍伤(轻伤),小A在发廊内拿夺来小B的刀具砍在一把椅子上,以示劝驾,后发廊内其他工作人员报警,民警赶到,小B、小D逃跑,小A主动向民警讲明情况,并带着民警去找小B、小D未果,第二天老板C及发廊工作人员指认小A也参与砍人,小A被刑事拘留,并最终以涉嫌寻衅滋事被逮捕,小A自始至终不认罪,承办警官,补充侦察了两次,在经历了半年后,终于步入审判阶段,但是本案中小B、小D仍然在逃。而且证据材料中只有老板C及发廊工作人员指认。
通过与法院沟通,获悉如小A坚持不认罪将非常不利,无罪辩护肯定有巨大压力,最终协调被告人小A认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我自然联想起,美国著名橄榄球明星OJ辛普森杀害妻子一案,尽管证据确凿,但是陪审团不认为有罪,OJ辛普森逃脱了法律制裁。——疑罪从无。

姑且停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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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5 17:23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疑罪是指尚有不确定的因素在内,
指控罪名成立的证据,不能100%的确定唯一性,即尚有一丝其他可能性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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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6 09:34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两个案例,截然不同的审判方式,
我国的司法制度中,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都集中在法官手中,实在不应该!!!
似乎公检法一条线更容易沟通并形成统一意见,自然只要证据达到可以的程度,
就手起刀落了!!!

我的当事人最终妥协也是为了早早离开那个铁门紧锁的地方。律师也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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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9 16:39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寻衅滋事,确实不需要举证小A的故意伤人行为的情节,但是法院定案的依据确是制人轻伤啊,实在另人费解!如过小A因为在法郎砍了椅子一刀,试想,是不是会严重到被判处刑罚?更况且,如果把他砍了椅子一刀的情节单列出来,他主动劝驾的情节就无法掩饰了。

    呵呵,可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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