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现代法律认为,程序(形式)正义比实质正义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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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0 12:1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所谓的程序正义,也就是接受这个过程。

程序正义是个手段,但是人们还是会关注结果。所谓的程序正义留下一大堆麻烦事,那逐渐就变成形式主义,私力救济就大为泛滥。因为程序正义不认为我是正义的,那我大可以不选择程序正义,去寻求实质正义。

法律上可以接受,但是当事人不接受,那还是不接受。那么当事人作出过激行为的后果,则由全社会承担。

现代法律既然选择程序正义,就要想好有这种觉悟。

选择程序正义也罢,选择实质正义也罢。都不会解决所有问题。甚至会造成更多的问题。

[ 本帖最后由 鹰派分子 于 2010-9-10 12:3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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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0 13:1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是实质正义。但是债权请求权的时间是知道侵权之日起2年内。否则胜诉权消灭。程序上的正义就给两年。但是债权不消灭。那程序正义过期了还不是得私力救济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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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1 12:5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 游戏爱好者 于 2010-9-11 04:43 发表



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属于标本关系。

在无法确定 实质正义的时候,只能赖于程序正义。
但是,如果确定 实质正义,是否可超越 程序正义?

就拿诉讼时效来说这个程序条例来说,规定知道侵权之日起两年不起诉的,胜诉权消灭。实质正义是确定的,但是程序正义却只保证两年时间。

有个案例就是2000年借了笔短期款,到期后未偿还。债权人也未去追讨,到2008年债权人才去向债务人追讨。而此时债务人已经死亡,继承人继承财产后,与妻子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其妻又带走一半。然后其继承人又与第三人结婚,构成共同财产。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要法律保障这个实质正义还是很困难的。因为时间太长了,财产的转移已经隔了几个人。所以即使正义是确定的,明白无误的,但是也很难执行。所以法律上才通过程序法加以限制。

程序正义不仅仅因为是可以判断,而且是因为程序对于实体法具有可操作性,不可操作的实质性判决。也是没有意义的。毕竟程序法和实体法配合要解决实际问题。

[ 本帖最后由 鹰派分子 于 2010-9-11 13:0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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