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游戏爱好者 于 2010-9-11 04:43 发表
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属于标本关系。
在无法确定 实质正义的时候,只能赖于程序正义。
但是,如果确定 实质正义,是否可超越 程序正义?
就拿诉讼时效来说这个程序条例来说,规定知道侵权之日起两年不起诉的,胜诉权消灭。实质正义是确定的,但是程序正义却只保证两年时间。
有个案例就是2000年借了笔短期款,到期后未偿还。债权人也未去追讨,到2008年债权人才去向债务人追讨。而此时债务人已经死亡,继承人继承财产后,与妻子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其妻又带走一半。然后其继承人又与第三人结婚,构成共同财产。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要法律保障这个实质正义还是很困难的。因为时间太长了,财产的转移已经隔了几个人。所以即使正义是确定的,明白无误的,但是也很难执行。所以法律上才通过程序法加以限制。
程序正义不仅仅因为是可以判断,而且是因为程序对于实体法具有可操作性,不可操作的实质性判决。也是没有意义的。毕竟程序法和实体法配合要解决实际问题。
[ 本帖最后由 鹰派分子 于 2010-9-11 13:07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