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婚姻的一点困惑, 和感情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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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9 12:2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楼上说的是,过去夫妻不可能不门当户对。唐代有婚律明文规定。不允许不同阶级的人通婚。


所以历来婚姻也是个政治的问题。

现在所谓婚姻庸俗化,是因为现在个人资产很大程度上都是独立的。在过去门阀士族阶层垄断政治的情况下。不搞政治婚姻,肯定是个大傻帽。

[ 本帖最后由 鹰派分子 于 2010-4-9 12:2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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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9 12:3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娶1000个和娶1个没有可比性。

1000个平头老百姓,和1个公主郡主,地主豪强的千金的政治资源能一样么。

不要说1000:·1了,10000比1也比不了。

[ 本帖最后由 鹰派分子 于 2010-4-9 12:3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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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9 13:54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而且像秦代商鞅变法后

平头老百姓是严格实行一夫一妻制的。

就是为了增值人口,避免大家庭的产生。

商鞅也看出来
一个人纳N多妾。这个人精力有限,导致人口减少。

1夫1妻。可以生3-4个孩子。

1夫1妻1妾,能生6-8个孩子才能等同。皇帝三宫六院,子嗣多也不过十几个。

[ 本帖最后由 鹰派分子 于 2010-4-9 13:5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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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9 15:40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楼上所说的确是在自然环境下的规则。

但是这种自然法则可是有缺陷的。

最明显的就是基因分配不合理。1个物种的个体输出了大量的个人基因。而这一物种的某些个体的基因却消亡了。如此轮回岂不是单一种群的基因越来越少了??基因越来越单一,肯定会极易灭绝。留存下来的基因的确是优胜劣汰的胜者,但相反这个基因也存在着劣势。


灭绝的生物难道就处在了发展的劣势么??这可未必。新生生物也未必有更强的生命力。只不过是适应不同的环境罢了。

王侯将相宁有种乎。这对自然界也适用的。

[ 本帖最后由 鹰派分子 于 2010-4-9 15:4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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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9 15:56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呵呵,就是这个因素,较强的个体具有交配权,他的斗争对象是其他个体。

可是实际上对于整个种群来说,不仅要面对这个种群内的斗争。还要面临其他物种的竞争。以及还有环境的变化的竞争。

如果在某一方面的竞争会导致物种在这一方面有极致的发展。那么在这一竞争中保持优势的基因就会得到延续。但是相反这一物种的其他基因。反而会退化了。

自然法则肯定是有缺陷的。否则一个物种就不会有灭绝的那一天了。

恐龙的种类数量多吧,那还不是全都死光光了。没死光光的也都进化了。可是进化后也没能再次获得霸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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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9 16:13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楼上说得好,就是这样。过度注重种群间的斗争。是不行的。

不要说体力和智力,就光光对疾病的抵抗力。

这种东西虚无缥缈的。谁也不能预知未来的变化。当过度注重某一竞争,实际上就隐含了缺陷。


商鞅也发现了,太强调自然法则。连人丁都没了,国家都要被灭。个人顶屁用。

[ 本帖最后由 鹰派分子 于 2010-4-9 16:1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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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3 13:27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婚姻”可能不恰当的类比是无期限的二人合伙企业。双方纯属民事行为。通奸除罪化。也是认为这种纯属于民事行为的体现。公权力不应当介入民事纠纷,也实属正常。再说了婚姻自由。 包括 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合伙企业没有听说不允许散伙的。或是散伙后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至于聚众淫乱,变相的可以等同签订了一份合同。而这份合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所以这份合同是无效的。不能因为双方自愿,就判定合同有效。当然你如果认为聚众淫乱没有损害到公共秩序,这另说。

从生理的角度上来说,性行为仅是满足生育的需要。所以动物有固定的发情期

[ 本帖最后由 鹰派分子 于 2010-4-13 14:0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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