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她究竟有什么责任。可以判他什么罪名?, 发生在成都的真实案例,详情见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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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7 15:01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飘香剑雨于2005-10-17, 18:09:54发表
老太太无罪,至于道德上可能会有人非议。这时候也不应该拨119吧。

道德上没有责任(因为他根本不知道,而且造成的后果也是基于此)
法律上好象有一个: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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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7 15:41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公民没有不作为吗?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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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7 15:42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难道只有“法人”才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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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7 15:45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不作为



还原


  不作为,即消极的行为,是指不实施其依法有义务实施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有的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如遗弃罪,这种犯罪称为纯正不作为犯;还有的犯罪既可由作为形式实施,也可以由不作为形式实施,这种犯罪称为不纯正不作为犯。需要注意的是,不作为犯并不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任何积极的举动,而只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法律要求其实施的积极举动。因此行为人通过实施一些积极的举动而逃避法律要求其履行的特定义务时,并不影响不作为犯的构成。如行为人把年幼子女带至深山老林然后予以抛弃以逃避抚养义务,这仍属于不作为犯而非作为犯。
  构成不作为犯必须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特定义务的来源有以下几种情况: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这种义务一般指由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所规定并为刑法所认可的义务,任何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都必须履行这种义务。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承担的义务。这种义务一般由有关法规、规章制度加以规定,但与前述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不相同。两者区别在于这种义务是以行为人所担任的职务或从事的职业为前提的,行为人只有在履行职务或从事业务期间才谈得上对这种义务的违反。
  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该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行为人不履行这种义务而发生严重后果的,构成不作为犯。
  4、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产生一定权利义务的行为。只要发生一定的法律行为,不管这种行为通过口头还是书面形式发生,行为人就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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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7 15:53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道德上有什么问题?
自责,是道德觉悟良知还有。把不是自己的责任放到自己身上而自责,更是道德高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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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7 16:07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等119赶来后,该太婆仍然不开门,119也没办法,不敢破门而入。

去分析一下这句话吧。

老太婆法律上的免责,不在于她不知道。而是在于她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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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7 16:24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阻碍119是什么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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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7 16:48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如果他不是老了。这拒119于门外不能救人。不可能免责的。

否则:只能说那律师太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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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7 16:51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飘香剑雨于2005-10-17, 20:44:21发表
法律要求公正公平,两者相权取其轻,生命权远大于公民的其它权利,也就是说,在一个公民的生命权被侵犯时,在这个事例中就完全可以破门而入,如果发生诸如偷盗及其它损失,那是民事责任问题了。

119也就处置不当。但不是本题范围了。如果真是破门救人,也可以追究老人家的阻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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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7 17:02 资料 主页 个人空间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假设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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