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紧急避险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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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8 15:01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离奇哈。仔细想想得出如下结果:

歹徒的行为就是故意杀人,没有什么说的。
女青年的行为是紧急避险过当,因为女青年的行为是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女孩子死亡的情况下实施。客观上造成他人生命权的的丧失,且主观上对避险过当行为具有罪过,因为她是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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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8 16:08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所谓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那么以命抵命的话……
对了,忘了一个条件,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所谓迫不得已,是指当危害发生之时,除了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之外,不可能用其他方法来保全另一合法权益。本案看来就这一条不符合哈,原来在这里等着我,阴险哪。

我是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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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8 17:33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蝶无痕于2005-08-18, 16:29:49发表
不是迫不得已:)
而是限度条件是否可以等同?:)

这么说倒是提醒我了,当年读书的时候对于紧急避险的限度问题有“大于说”和“等同说”的争论,最终的结果是以“大于说”为根本,并在某些情况下承认“等同说”,才能使紧急避险更好地发挥作用。

具体情况,我得回家翻书了  

蝶无痕:太不厚道,早点提醒我案例的涉及问题,害得我兜了一个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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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9 09:06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UOTE:
原帖由蝶无痕于2005-08-18, 18:22:43发表
蝶无痕:太不厚道,早点提醒我案例的涉及问题,害得我兜了一个圈子

老兄莫怪,无心之过:)
老兄现在还从事法律工作嘛?回家翻书——用功,赞!
老兄现今年过3旬?(猜错了别打我)

真是两耳不闻窗外事呀,昨日水区我刚过完27岁生日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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