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庞桶 于 2008-1-8 14:11 发表
楼上的楼上观点错了,善意取得制度,适用所有类型的财产,只有刑事犯罪是特例。
譬如A物品被B窃,B将赃物售于善意第三人C
一旦破案,C必须将物品还于A,而向B主张赔偿
不过,需要注意的,犯罪涉及的必须是 ...
桶王此言不完全正确。
首先,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财产不甚严谨,显然在中国,土地这东西没法适用善意取得的。善意取得制度分见于各类法律条文中,本身并非一个法律条文。因此,哪些财产适用这个制度还得看具体的法律规定,不动产适用是因为物权法规定了房屋买卖应当以登记确立权利人,并不要求所登记的人是事实上的权利人,或者还是登记错误的情形。
其次,并非刑事犯罪是特例。物权法中善意取得排除了盗脏物,但“盗脏”并非一定构成刑事案件。
其三,赔偿问题。关于“盗脏物”并非C还A,向B主张赔偿。如果C是知情的,显然不够成善意取得了,所以C应该符合本身的条件即:对价、正式的场合,根据善意取得制度,A取回物品应当支付C所支付的对价,然后再向B索赔。
此上,乃余之意见,与诸位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