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论死刑的不可废除, ——法学导论课期中发言提纲
性别:男-离线 东海麋子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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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Phil于2005-06-16, 19:37:16发表
小气版主提到了一点:在中国,文化上对死刑有很大的需求。除了过去的万人争看行刑,到现在的有村民联名上书要求处死某嫌疑人(甚至还没有定罪)......但是这种现象是不正常的,也是终将被消灭的。

至于威慑力问题,我认为死刑对官员的威慑力和对杀人犯的威慑力差不多的。试看贪污腐败处死,在建国初期就有(刘青山),自90年代起,又有一定数量的贪官试法,但是贪污腐败现象被死刑“威慑”了么?根本没有。一是因为我说的“贪官的死刑核准权,根本不在法院”这点;另一个,就是任何人在故意犯罪的时候,都不可能不知道该罪行相应的刑罚,但是无一例外,都有侥幸心理存在:这么多人在搞,不见得就我倒霉吧?

是,贪污腐败与刑罚无关,刑罚没有威慑力  我看是刑罚不够重吧.拿朱元璋的一套做法,贪污多少因子以上就剥皮实草,朱元璋时代的贪官果然就比较少  有钱人和有权人都比较怕死的,因为他们死的机会成本比较大一些,活的舒服,所以不想死,所以死刑就有威慑力。兄如果说绝对的杜绝,那是不可能的,不过绝大部分杜绝就很了不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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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Phil于2005-06-17, 10:45:58发表

To 东海麋子仲,我个人不赞成严刑竣法,严刑竣法只能收到短期的效果,比如过去的严打,动不动就判枪毙的,但是严刑竣法是不可能长期执行下去的,除了官僚机构导致的执法不严等,还有一点就是长期严刑竣法,往往会对社会造成一种压抑感,形成“警察国家”的局面,从而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国家机关的公权力虽然要有一定的威慑力,但是不能过度,这个“度”,就是人们的普遍承受能力。


我个人也不赞成严刑峻法,举朱元璋的例子是证明刑法不是对要违法的人无约束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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