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请教:中国历史上的当官的品位是如何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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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8 13:17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清代的,大差不差了,类似的官职清代的品级比较高,而且清代是可以超品的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43257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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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8 14:47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清代伯爵以上就超品了,中堂是指大学士,大学士本身并不超品,不过和绅本身还有爵位,从爵位来说就超了。
       确实是确实是负责同一件事的人官品可能差好多。因为官员不仅仅有他的官阶,还有散阶。类似现代军队里,连长可以是个上尉也可能只是个中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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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8 15:50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我给的那个链接是官阶,张建昭给的是散阶,比如某人的官阶是知县,他还有个朝散大夫的散阶。但是清朝的散阶和唐宋差别很大(有没有我都不清楚)
      对比现在只能大概意思一下了,比如现在一个县长,可以是行政13级,也可以是15级。县长好比官阶,行政好比散阶,这个类比还是很有问题的,现在的工资跟行政走,以前的俸禄跟官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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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8 22:29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政府机构就复杂了,清代没有三省,起类似作用的是内三院后来改成了内阁,后来又有军机处,不是简简单单就能说清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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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9 14:42 资料 主页 文集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清代官署名。掌管蒙古、新疆、西藏等地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构。皇太极天聪五年(1631),漠南东部蒙古诸部先后归顺清朝,同年七月,皇太极设立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各部均设蒙古承政一员,负责处理有关蒙古事务。崇德元年(1636),漠南蒙古诸部均归顺清朝。皇太极设立蒙古承政,俗称蒙古衙门,负责处理蒙古事务。三年改为理藩院。
蒙古衙门初设时,官只二等,有承政三、四员,其余皆为参政。崇德三年(1638)七月改为承政一员,左右参政各一员,副理事官八员,启心郎一员。顺治元年(1644)改承政为尚书,参政为侍郎,井扩充机构,增加人员,顺治十八年(1661)八月,复将理藩院升格,使之与中央六部同等,内设录勋司、宾客司、柔远司、理刑司。康熙四十年 (1701)划柔远为二,曰前司和后司。乾隆二十二年(1757)改录勋司为典属司,宾客司为王会司,柔远后司为旗籍司,柔远前司仍为柔远司.乾隆二十六年(1761)又增设徕远司,专司四部事务。理藩院长官只有蒙、满缺,大事则上奏,小事则自行。
理藩院的组织机构大体分为中枢机构、直属机构、附属机构、派出机构。其中中枢机构包括尚书、侍郎、额外侍郎等,尚书、侍郎可参与清王朝军国大事,掌蒙古、新疆、西藏等地少数民族的行政、立法、军事政令。直属机构包括旗籍司,王会司、典属司,柔远司、徕远司、理刑司以及司务厅、银库等。旗籍司承办内札萨克及内属部的疆理、封爵、谱系、会盟、赈济。王会司承办内札萨克六盟王公、台青、公主,额附等年班、进贡、给奉、燕赉等事,柔远司承办外札萨克蒙古汗、王、台吉、呼图克图喇嘛的年班、进贡、给奉、燕赉等事。典属司承办外札萨克各游牧疆界、封爵、会盟、驿递,边贸、屯戍并稽游牧内属者。徕远司承办回部札萨克、伯克岁贡,年班等事。理刑司承办外藩蒙古及回部的刑罚,制定蒙古律条,审决重大案件。
康熙三十五年(1696)帝命理藩院将清太宗以来陆续颁布的有关治理蒙古的敕令汇编成册,计152条,作为处理蒙古事务的法律依据,此为《理藩院则例》雏形。乾隆五十四年(1789)在此基础上加以修订补充,汇编成209条。嘉庆时再行修订,将其内容扩编为526条,用满、蒙、汉3种文字同时刊行。其内容明确规定蒙古王公的种种特权,如晶秩、袭职、擢授、俸禄、廪饩,朝觐、宴赍和仪制等;蒙古地区设官、职守、奖惩、军政、会盟和边禁诸款,关于人命、抢劫、偷窃、发冢、犯奸、罚罪和捕亡等项‘对喇嘛教事务也有明确规定。(理藩院则例》实际是法律条文,确保清朝在蒙古地区封建统治的稳定性。它是研究清代蒙古社会的政治、经济、法律等制度的重要史料。《蒙古律例》正式颁发于崇德八年(1643),早于《理藩院则例》,是其形成的基础。康熙六年(1667),理藩院颁发顺治以来增定的条例。乾隆六年 (1741),完成新修订的《蒙古律例》。乾隆六十年(1795),《蒙古律例)再次重新刊印颁行,总计209条,分盗贼、人命、首告、捕亡、杂犯和断狱等12项。
理藩院的附属机构包括稽察内馆、外馆、木兰围场、喇嘛印务处、则例馆等。各地均有理藩院的派出机构与司员。乌兰哈达、三座塔、神木、宁夏等处派驻司员各1人,分驻塔子沟笔贴式1人,主管蒙古人诉讼之事。察哈尔游牧处理事员外郎16入主管察哈尔民众诉讼之事。张家口、喜峰口、独石口、余虎口、古北口等处,驻扎司官和笔帖式各1人,主管蒙古邮驿政令。围场总管1人(康熙四十五年置。乾隆十四年始隶理藩院,嘉庆七年改热河都统),左、右翼长各1人,章京、骁骑校各8人,主守木兰围场,专司巡察。同时,清政府在各地特设的将军、都统、大臣协助理藩院派出官员管理蒙古地区的贸易、征税、台站、卡伦、屯田和边防等请项事务。
光绪三十二年(1906),理藩院改为理藩部,但内部组织并无变更。在巩固清朝对全国少数民族的统治上,理藩院起了重要作用。辛亥革命后,改名为“蒙藏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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