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杀人者死!, 鉴于有些人迷惑于西方所谓自由思想
性别:男-离线 lichunhui
(太灰狼)

Rank: 5Rank: 5
组别 士兵
级别 破虏将军
功绩 8
帖子 776
编号 16230
注册 2004-8-24
来自 吉林


发表于 2009-9-4 17:31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Q
关于法律并不太懂,但是看了契约论,有些不明白的地方:

假设:A,B和社会有契约。

在 A 杀死 B 后,A 违反了契约,当受惩罚,但 A 的契约中不包含生命权,则 A 不应当判死刑。
社会本应对 B 的保障没有生效。B 被杀后,社会又怎么赔偿其生命权呢?
貌似咱们只有附带民事审判,国家或社会没有任何赔偿吧?
请问废除死刑的国家对这个又是怎么解释的呢?


顶部
性别:男-离线 lichunhui
(太灰狼)

Rank: 5Rank: 5
组别 士兵
级别 破虏将军
功绩 8
帖子 776
编号 16230
注册 2004-8-24
来自 吉林


发表于 2009-9-5 11:14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QQ
回复 #159 恨地无环 的帖子

我的疑问主要针对的是 #38楼的帖子

QUOTE:
原帖由 Sphynxyu 于 2007-5-28 09:45 发表

西方则不同,许多年前西方就有了社会契约论,其起源来自圣经的《新旧约》思想,这部分我就不展开了,外国法制史上有详细的记载。中心思想就是:为了保证每个人权利的行使,每个人让度出一部分最最基本的权利给社会统治阶级,社会统治阶级在收集了每个公民的让度权利后,综合产生了统治权力。这就是国家和每个公民的社会契约。在这个契约中,公民的义务是保证个人让度权利的让出,权利是个人剩余权利的完整。国家的义务是保证个人剩余权利的完整,当然也包括国家权力的行使不侵害个人剩余权利。但是生命权不是让度权利,这显而易见。(人类的让度权利主要是小部分的自由权,财产权,和行为权。

既然人对社会让出的是“小部分的自由权,财产权,和行为权”
那么,在 A 杀死 B 后,国家/社会对 B 的权利保护不力,导致 B 的生命被剥夺。
这样讲,国家/社会就应该产生对 B 的赔偿了。

否则社会有剥夺“小部分的自由权,财产权,和行为权”的权利,却没有对保护契约方(公民)不力产生的责任。
(社会把损害 B 生命权的 A 扔进监狱,这也只是 “A-社会” 的契约,和 “B-社会” 的契约无关)

社会方有权无责,这对契约的社会一方,是不是太便宜了?

[ 本帖最后由 lichunhui 于 2009-9-5 11:17 编辑 ]


顶部

正在浏览此帖的会员 - 共 1 人在线




当前时区 GMT+8, 现在时间是 2025-9-11 03:15
京ICP备2023018092号 轩辕春秋 2003-2023 www.xycq.org.cn

Powered by Discuz! 5.0.0 2001-2006 Comsenz Inc.
Processed in 0.014495 second(s), 9 queries , Gzip enabled

清除 Cookies - 联系我们 - 轩辕春秋 - Archiver - W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