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提个问题:犯罪嫌疑人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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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7 13:47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犯罪嫌疑人,就是有犯罪嫌疑的人。这范围已经足够明确了。不知道还想探讨什么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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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7 19:25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楼上说的“指已经被刑事侦查机关立案的对象人员”是指通常的学理解释。

但是这个是否以立案为界定标准是由争议的,比如: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这些都发生在立案之前,如果说纯以立案为标准是说不通的。

[ 本帖最后由 solodooog 于 2008-2-7 19:2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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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8 13:23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同意楼上的说法,无论是自首,被举报还是公安机关纳入怀疑对象,都需要与相关部门挂钩。

其实在司法实践中,明确犯罪嫌疑人这个概念,理论上对避免刑讯逼供有用,但实际意义好像不大,我个人是这么觉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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