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讨论]一个不符常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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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4 09:16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关于刑事管辖权的国际协调问题,有以下规则:

第一,犯罪行为发生在一个国家,犯罪结果发生在另一国的,由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管辖。犯罪人在犯罪结果发生地国,根据该国法律不能将其引渡到行为地国的,由犯罪结果发生地国管辖;

    第二,犯罪的预备行为、实行行为不在一个国家的,由犯罪实行行为地国管辖。如果犯罪人在预备地国,根据该国法律不能引渡犯罪人的,由预备地国管辖。

    第三,一个人在不同国家连续犯罪的,由主要犯罪地国管辖。无法确定主要犯罪地的,由最先受理的国家管辖。犯罪人在其中一个国家,根据该国法律不能将他引渡给其他国家的,由犯罪人所在的犯罪地国管辖。

    第四,一个人持续在不同国家实施犯罪的,由最先受理的国家管辖。犯罪人在其中一个国家而不能引渡的,由犯罪人所在的国家管辖。

    第五,一个国家的公民在他国犯罪,由犯罪地国行使刑事管辖权。如果犯罪人犯罪后逃回本国,而根据本国法律又不能将其引渡给犯罪地国的,由国籍国管辖。
    第六,一个国家的公民在本国对他国国家或者他国公民犯罪,由犯罪地国管辖。

    第七,不同的国家的公民共同犯罪,由犯罪地国管辖。犯罪地不在一个国家的,由主要犯罪地国家管辖。犯罪地国放弃刑事管辖权的,由主犯所属国管辖。主要犯罪地不明确的、主犯不明确,或者主犯分别属于不同国家的,由最先受理案件的犯罪人国管辖。

    第八,在船舶、航空器内犯罪,由船舶、航空器登记国管辖。船舶、航空器在他国领域内,犯罪人被港口、机场所在国司法机关控制的,由港口、机场所在国管辖。

    第九,一个国家的公民在本国领域内犯有国际犯罪的,由犯罪地国管辖。犯罪后逃到他国的,仍然由本国管辖。

    第十,一个国家的公民在公海实施国际犯罪的,由犯罪人所属国行使管辖权。犯罪后逃到他国的,如果逃入国是惩治该国际犯罪条约的缔约国的,也可以由该缔约国行使刑事管辖权。

    第十一,本国公民在公海实施国际犯罪以外的罪行,由本国管辖。本国放弃刑事管辖权的,由受害国或者被害人所属国管辖。

杀人行为已经触犯到我国刑法,依法判决没有错误。

[ 本帖最后由 solodooog 于 2008-2-4 09:1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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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4 18:29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其一,以上是国际上对刑事管辖权的一般协调规则,而不是强制性的协定,不像互相签订了引渡协议的国家有引渡的义务。

其二,是否判刑不仅仅在于管辖权的范围,还在于法庭的裁决。如果日本法庭认为有罪,而我方认为无罪,就不会判刑,反之则会判刑。

其三,这起杀人罪的证据是比较充分的,按照我国刑法,死刑是应当的,这维护了我国法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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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4 23:25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涉及到外交,事情就复杂了。你说的“很多因被通缉而躲在其它国家的人,都过的正常生活,也没见所在国的政府找麻烦”只是你臆想的情况。

真实情况跟你想的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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