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再请教赔偿问题一个问题
性别:未知-离线 solodooog
(荆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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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2 10:57 资料 短消息 看全部作者
体育活动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区别于其他一般侵权案件在于,参与人都应当了解并预见体育活动本身对参与人人身的可能造成的伤害风险。
    相比其他活动,体育运动是存在较高风险的活动,参加体育活动的人事先应当具有承受风险的准备;在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参加体育竞赛、活动或者参观体育活动的人,对于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只要没有过错,都不予赔偿,理由就是体育运动本身就具有风险,既然参加体育运动,就意味着放弃索赔的请求,这就叫甘冒风险,损失自己承担。
    平时参加闲暇体育活动,而体育活动参与人又没有投保保险的情形下:
    (一)如果一方违反体育活动规则并故意伤害另一方,则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二)如果一方虽违反体育活动规则,但是并非故意伤害另一方,由于一般违规意外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这也是大多数情形下体育活动中存在的人身伤害风险),在没有投保保险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公平责任,由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和受害人共同承担责任;
    (三)如果体育活动中一方自身意外或者自己违反体育活动规则造成自身人身伤害的,则由受害人自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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