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的法律体系和司法体系
在美国打官司,首先得知道哪些案件应该向州法院起诉,哪些案件应该向联邦法院起诉。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有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州宪法和州法律两个法律体系,但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具有最高地位。法院同样存在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联邦有最高法院,各州也有州的最高法院(有的州称为州最高上诉法院或上诉法院)。州法院是州政府的司法部门,联邦法院则是联邦政府的一个部门。这两套法院之间没有上下关系,但在司法管辖的范围上有所分工。绝大多数的案件,既可向州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联邦法院起诉。但州法院审判案件时,在适用法律方面,不仅受州宪法和州法律的限制,也要受联邦宪法和法律以及联邦所签定条约的约束,“即使州的宪法和法律的任何条款与之相抵触”。
联邦法院的管辖权受联邦宪法和法律的限制,只能行使由联邦宪法赋予和由国会立法规定的联邦司法权力。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众国司法权适用于以下范围的案件:①合众国作为诉讼的一方的案件;②涉及到州的案件,具体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之间的诉讼案件、一个州与另一个州的公民之间的争执案件、不同州的公民之间的诉讼;同一个州的公民之间关于不同州的土地的所有权的诉讼;③涉及大使、公使和领事的一切案件;一州或其公民与外国或外国公民或属民之间的诉讼;④所有涉及到联邦宪法、国会通过的法律和根据联邦权力缔结的条约的一切案件,以及关于通航水域的法律一切案件。
宪法让联邦法院有权审理上述案件,但并没有禁止州法院审理这些案件。但是,美国国会可以规定某些案件由联邦法院独自行使管辖权,如反对合众国的犯罪所引起的案件,以州为诉讼当事人的案件,涉及大使和其他外交官员的案件等。这样,在任何一个州里,都既有州法院系统,也有联邦法院系统。对有些案件,两种法院都可以受理;另一些案件,只有州法院才能受理;还有些案件,只有联邦法院才能受理。事实上,联邦法院审判涉及联邦法律的一切案件,但宪法对初审管辖权和上诉管辖权作了区别。如联邦最高法院只拥有有限的初审管辖权,但最高法院拥有广泛的上诉管辖权。因此,在美国,一场官司可能从州法院开始,但如果涉及到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就可以从州最高法院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去年的由于转移核废料而引发的南卡罗来那州与联邦政府的纠纷,南卡罗来那州州长为了阻止美国能源部将核废料转移到该州亲自下令封锁公路,美国联邦政府的律师代表通过司法法诉讼程序推翻了南卡罗来那州的封锁令从而使能源部的转移计划得以顺利实施。
美国在国家权力的纵向结构上采用联邦制,联邦制决定了政府依法行政的必要: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只能在宪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活动,联邦政府不能随意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州,州也不得行使属于联邦的权力,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权限冲突由联邦法院依法裁决;联邦政府负有保障联邦宪法被忠实执行的义务、保障个人宪法权利的义务,当州政府的行为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时,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以获得救济。
美国的州与联邦政府关系有一个很重要的规则,即迪龙规则
迪龙规则反映了两点:
1 联邦与州是集权还是分权关系并不是先验的,固定的。而是根据实际来确定,该集权就集权,该分权就分权。(这个才是在分权尺度上的调整,因为有2的保证)
2 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一旦在权力上发生争执,其争执交由司法部门来裁决。这样就防止了联邦政府强行上收州政府的权力或州政府以非正常方式抗拒联邦政府的状况发生。
如果以上的“过程”都对行政结果没有影响的话,那么,法制的作用在哪里?